按着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当我们对拆迁不满意时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房屋搬迁费由谁来支付?对搬迁费不满意找谁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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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迁费由谁来支付?对搬迁费不满意找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4、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2001年12月10日,宣城市宣州区计划委员会以《关于同意变更护城坊西片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计投字[2001]124号),决定平泰公司对“北至中山路、南至春归西路、西至外贸巷、东至护城坊路”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建设。2002年7月12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为平泰公司颁发了建用字(2002)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8月,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向宣城市人民政府呈报出让宣城市区中山路、春归路、护城坊、外贸巷之间的土地。2002年11月,宣城市宣州区国土资源局、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说明,证明经宣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在东至护城坊、南至春归路、西至外贸巷、北至中山路范围内用地建设。2006年8月25日,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为平泰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2007年,宣城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宣城市春归苑东部组团详细规划的批复》(宣政秘〔2007〕44号),同意春归苑东部组团的规划。同年4月19日,平泰公司向宣城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对春归苑东部组团项目颁发拆迁许可证。2007年4月20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向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同日进行了公告。因刘长继的房屋在该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宣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拆许字(2007)第7号拆迁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拆迁许可证。
法律分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刘长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长继承担。刘长继不服,以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未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为由提起上诉。在本案中,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向宣城市建设委员会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了宣州区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护城坊西片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计投字[2001]124号),这是需提交材料的第一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此外还提交了建用字(2002)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宣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平泰公司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宣城市宣州区国土资源局及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关于芜湖平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分公司在市区西门护城坊用地情况的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可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春归苑东部组团三期开发房屋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宣城市春归苑东部组团三期开发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中国银行宣城市分行出具的说明及房屋“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从审查过程来看,这些材料的提交已经符合了法律对于申请材料的规定。在审查完毕后,宣城市建设委员会还于2007年4月20日为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当日,即对拆迁许可证进行了公告,可以说,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在颁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其程序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