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电业局1996年9月向某变电站架线,当架设的Ⅲ姚桃38~39号杆塔线路途径郊区某村时,遭到了该村村民刘某的阻挡。刘以线路运行影响其家人人身安全为由,不让线路从她家房屋旁边经过。1997年1月9日,在乡、村领导的协调下,某市电业局与刘某达成了如下协议:线路距村民刘某民宅的水平投影距离5.06米和净空距离均满足线路防护规程和设计规程的要求,民宅附近防护区域内的乔木树按豫政89-113号文规定一次赔偿处理。由于对该协议中提到的水平投影距离5?06米的理解问题,从而引发出一场一波三折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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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电力拆迁赔偿案诉讼始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以后的几个月中,刘某总觉得线路的运行会危及其家人的安全,她在一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有关的电力法规后,对协议中提到的水平投影距离进行了自测,结果是4米多,这与协议中提到的5.06米不符。为此,刘某向市电业局提出线路运行危及其安全,需拆迁并给予赔偿的要求。但电业局答复是其线路架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线路运行不影响刘某家居住安全,不需拆迁。在与电业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4月7日,刘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态度诚恳,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该线路施工符合国家规定,对民房没有任何损害。考虑到工农关系,电业局一次性补偿刘某16000元,加上房后所有树木全部砍伐完毕补偿的500元,两项共计16500元。今后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此调解意见最后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走出法院大门的刘某别提有多高兴,几个月来的奔波总算有了回报,并且线路运行并不危及自己居住安全,16500元钱算是白捡。谁知,为其提供咨询的某律师却对刘说:“电业局架线是不符合规定的,你这官司要是我代理的话,电业局非赔5万多元不可。电业局几句话就打发你了,只赔了16500元,真亏。”于是刘某拒收16500元钱。
在某律师的策划下,1998年7月23日,刘某以其丈夫王某的名义再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方陈述:原告房屋与该线路边导线的净空距已超过14米,水平距离超过4.57米,两者都符合了《设计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如果按农村对线路的要求,一般满足净空距离就可以了。事实上该条线路的设计施工已加大了安全距离,增加了安全系数。所以说,某市电业局所架线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告的房屋不需要拆迁,故不存在赔偿问题。
1999年2月11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原告王某不服,于1999年3月14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5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000元由王某负担。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王某表示服判,并后悔地说:“都是上了律师的当,不仅没拿到一分钱,反而还赔进去八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