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被强拆建筑越来越多了,那么强行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都必须由法律设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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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是,强行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强行拆除是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同时又不自行拆除时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有些人认为,原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都无效了,都不能适用了。这是一个误解。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该条就是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定,采取的是一般与例外相结合的模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是一般规则;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权的规定是例外规则,例外规则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设定那类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要符合规定,仍然是有效的,是可以适用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实施人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对一般实施主体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特别规定,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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