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由于不能一下子拿到房产证的问题,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向来让人头疼。在这里,关于安置房买卖的4个法律难题解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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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的4个法律难题解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梁溪法院民事庭法官林丽华:
若遇拆迁户拒绝办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若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可以判定继续履行义务,要是不履行,在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后,买房人可以办理手续,或是通过执行局强制执行。
拆迁户病故,则可以征求法定继承人的意见。若是通过产监部门不能确认,可以到法院来起诉。至于拆迁户出国、联系不上,前置方法行不通,都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
首先需要对安置房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即:1.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安置房的状态尚不满足相关文件要求,而鉴于相关文件并未确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该签订合同的效力会存有争议(即该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对此如双方存有争议则可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如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应依照合同无效而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处理,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转让房屋产权的义务,如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则按第2条办理;2.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安置房的状态已满足相关文件要求,则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如出卖人拒不履行相关文件的程序性规定,则买受人可以提起诉讼强制出卖人履行相关义务,而土地收益的缴纳,虽然规定为由出卖人负责,但在出卖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买受人出资缴纳以完成该程序性要求,在法理上应可允许。
梁溪法院民事庭法官林丽华:
这要看当时双方的约定,包括费用多少,由谁负担等。若是没有约定,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交由法院来判断。法院会综合交易习惯等,如当时交易的价格来判断,一般是由买受人承担。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王一静律师:
在合同被确认有效的情况下,土地收益金的承担主体应依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时,则应通过文义判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价格一般为不涉及缴纳土地收益金的价格,若此,我们认为,办理转让登记产生的土地收益应认定由买受人承担更为公平)。
梁溪法院民事庭法官林丽华:
亲属间的交易,与陌生人交易是没有区别,建议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毕竟拆迁户将产权证办在自己的名下,对于第三人来说并不清楚房子已经交易,可能造成一房二卖等。对于买受人来讲,将来要转卖 、赠予都会存在障碍,所以说办理产权证是必须的。
梁溪法院民事庭法官林丽华:
这类房屋不影响继承。不过产权证办到继承人的名下,仍然涉及相关费用。等到继承时再交,并不是明智的做法。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采取登记方式,才有公示的效力,这是物权的法定方式,还是尽早办理为好。
中院执行局裁决处副处长张淼介:
安置房新政的出台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标的的变现,是债权人的新出路。对于可以交易的安置房,若是被执行人无钱缴纳相关费用,一般由买受人缴纳,或是在法院拍卖款当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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