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迁出房屋时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期间可以就具体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和解,达成一致后产生法律效力。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案件即告执结。更多关于强制执行迁出房屋时可以调解吗的详细介绍,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树图网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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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迁出房屋时可以调解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强制执行迁出房屋时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外,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情介绍:
朱某与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判决,朱某与马某签订的关于杨浦区某路某号底楼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18解除;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返还朱某并按照每月7000元的标准支付朱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和占有使用费、违约金7000元。
案件生效后,朱某来上海杨浦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除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及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外,承办法官多次至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劝解,并告知拒不迁出的法律后果,多次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于在2018年9月26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将房屋返还申请人,申请放弃要求申请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使用费等一切费用。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