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如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估价机构首先向各户进行初步估价后,然后把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并对他们在现场进行说明。当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估价。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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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原估价机构收到估价课复核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没有改变的应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或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调不一致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进行技术鉴定。没有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有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估价鉴定事宜。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1)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2)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3)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4)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5)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6)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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