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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失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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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归 浏览量:02023-03-07 18: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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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失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结合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特对补偿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占地面积。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要占用耕地、良田和菜地、果园、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二条  征用一般耕地(包括菜地、苇田等)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按征地前三年的实际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粮田为例,斤粮产值平均价为>角五分(包括副产品价值),土地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0.25×三年平均年产量的五倍=每亩土地补偿费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除按规定付给工地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计算安置补助费的公式为:    征地前农业人口    --------×征地数量×年产值的三倍=用地单位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耕地面积    第四条  个别特殊情况,按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五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应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如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的建设年限。临时占用土地,按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工程竣工时应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给生产队支付费用;不能恢复的要报请市工程指挥部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具体处理。    第六条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等待农民收获后再用;必须铲毁的,应酌情付给青苗补助费。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道、涵闸、管道、电缆、电线等设施的,由工程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协商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    第八条  树木的补偿    果树:结果者按五年(干果按十年)常产计算,平均每株每年三十元。果树的等级由当地主管部门评议划分。桑、枣、花椒树树径不足三寸的,按柴树标准补偿。    柴树:树径一寸以下的每株补偿一元;一至>寸的补偿五元;>至四寸的补偿十元;四至六寸的补偿十五元;六寸以上的只补偿增值费五元。杞柳、紫穗槐每墩补偿一至三元。

 

 

 

 

    苗圃:每亩果树苗补偿一千至一千五百元;每亩柴树苗补偿三百至六百五十元。    凡应迁移或砍伐的树木,物主应在限期内移走或砍伐,不得影响施工。    第九条  人工放养或种植的自然坑塘养殖业,补偿秧苗损失和增值费及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精养人工鱼塘和以养苇为业的苇田可给予安置补助费。秧苗损失费和增值费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办理。    第十条  水利设施的补偿    岩芯井每眼补偿五万元;深机井每眼补偿>万五千至四万五千元;中深机井每眼补偿一万五千至>万元;浅机井及大锅锥井每眼补偿一千至三千元。砖石井每眼补偿五百至一千元;土井每眼补偿一百元;压把井每眼补偿五十元。    坑塘、河沿透河井不予补偿。    防渗>道每延米补偿五至八元;蓄水池、大型浆砌石防渗>按砌体方量计算,每立方米补偿四十至八十元;井房、土坯结构的每间补偿二百五十元,砖石结构的每间补偿三百至四百元(包括拆运费)。    第十一条  房屋及其它生活设施的补偿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拆迁集体或社员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利用房屋拆迁补偿费和拆除房屋的旧料,按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房屋的等级,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及社、队干部参照有关规定评定。每间补偿五百至八百元(包括拆运费),整村搬迁的,根据新址远近、地势低洼的实际情况,另酌情补偿搬迁、垫房基地等费用。    院墙每延米补偿三至四元。    棚子,使用面积在六平方米以下的,每个补偿三十元;大于六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偿十元。    猪圈,每个补偿五十至七十元。    门楼,每个补偿五十至七十元。    生产队的畜棚,每间补偿四百元,社员的简易畜棚酌情补偿。    水泥场,每平方米补偿五元。    厕所,每个补偿四十至七十元,连圈的补偿十五元。    房基盘子,每间补偿五十元。    砖石、水泥结构的菜窖、白薯井、沼气池、氨水罐每个补偿一百至二百元。    水>,每座补偿一万元。    储水池,每立方米砌体补偿五十至一百元;输水管道每延米补偿五十元。泵房每间补偿一千元。    坟墓,单人的每个补偿七元,双人的每个补偿十元。烈士墓的迁移,应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用树枝及柴草搭的临时性建>物及建设地址选定后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镇(包括市区)土地必须拆除房屋时,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助费可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三条  安置被征地拆迁单位的生产生活要依靠群众,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商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当地政府主管机关组织社队、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实施。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1.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开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根据当地具体实际,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业务性事业。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水库、>道管理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用工计划(包括固定工和临时工),要优先选用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用安置补助费兴办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应该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按实际需要经区、县分指挥部审查核定,由工程指挥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凡征用的土地,都应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写明占用土地(物)数量、范围等,各方盖章签字,以作为历史凭证。    第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引滦工程指挥部,要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天津市境内的引滦工程征地。有关郊区、县分指挥部可按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市工程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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