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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促进城市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拆迁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管理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规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差遣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第七条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一)拆迁范围、方式、时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三)各种补偿费用概算;(四)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和地点;(五)临时过渡方式;(六)周转房准备情况。第八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建设项目、拆迁过渡方式、拆迁期限等。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布内容告之被拆迁人。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四)分列房屋户名。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拆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合同、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书要载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要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三条拆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在拆迁前应当做好房屋状况记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嫁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及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第十九条拆迁人在完成房屋拆除后15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档案资料。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缴回原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以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用途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第二十三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相应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完)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条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八条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九条
[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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