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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是否“胎死腹中”不是问题焦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有媒体报道《专家称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7月25日,曾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呼吁修改拆迁条例的北大法学教授沈岿和姜明安表示,新条例“不会死的”,但新拆迁条例陷入两难境地,很可能与《土地法》的修改统筹考虑,兼顾到农村房屋征收与拆迁。(7月26日《京华时报》)
新条例陷入两难境地,并且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将无休止地“难产”下去,这和“胎死腹中”有没有什么区别,暂且不论。但人们对新条例寄予过多的期望,仿佛新条例一出台,拆迁问题就迎刃而解,这种想法却值得警惕。其实拆迁问题的本质不是法律法规缺失,而是有关部门有法不依甚至违法行政。
众所周知,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因为该条例涉嫌违反《宪法》和《物权法》中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拆迁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低于宪法和法律。
也就是说,如果以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依据进行强拆,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把业主的房屋强行拆除,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而《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房子是大多数普通百姓的最重要财产,可谓“数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而采取暴力手段驱人拆屋,显然属于“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如果依法办事,每一个强拆者都应该坐牢才对。换句话说,如果上述法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急于修改法律的,应该是那些强拆者,而不是业主。
但现实是,不管是《宪法》还是《物权法》,根本扛不过一个《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刑法》的条款更是形同虚设。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说的那样,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没有任何威力,指望修改一个拆迁条例就能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在当前的拆迁矛盾中,恰恰利益方是政府,裁判者也是政府。法院经常会出现在拆迁现场,为政府撑腰。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再多的法律也于事无补。要想让拆迁远离暴力,最关键的还是要有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公平公正的协调、裁决机构。老百姓最应该盼望的,应该是司法独立,让老百姓有一个能够和政府进行公平对话的地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七十五条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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