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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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
(2003年2月19日新政法函[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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