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某个地方正在拆迁的状况,但许多人都觉得强制拆迁是没有道理的,这样做会导致一些公民没有住的地方。其实,相关部门实行强制拆迁也是有合法性的,并不是无故地进行拆迁工作的。接下来,关于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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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1、依法裁决,强迁前,必须有迁拆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双方的纠纷,依法做出的行政裁决书做为强迁的首要法律依据。
2、听证前置,强迁前,必须邀请包括拆迁当事人代表在内的有关人士,对强迁依据、强迁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进行听证;这意味着,对裁决的部分内容进行二次核队,对强迁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3、集体讨论通过,强迁前,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方能向政府申请行政强迁申请,不是某个人自己就可以决定的。
4、补偿金及安置用房及时到位,强迁前,拆迁人必须按照裁决内容将补偿金或周转用房落实,并且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允许拆迁人随便找个房屋应付。
5、补偿资金的提存,对于被拆迁人拒收补偿资金的,拆迁人应当将资金提存,保证裁决内容的落实。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