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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政府对违法征地查处不力辽两农民状告省政府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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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辽宁省政府确认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履行查处铁岭市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定职责——遭到驳回,辽宁省铁岭市村民毛某某和吴铁奎一纸诉状将辽宁省政府告上法庭。今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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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认为政府对违法征地查处不力辽两农民状告省政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

2010年9月11日,毛某某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对铁岭县人民政府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但是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并未对申请作出答复。毛某某认为,这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2010年11月8日,毛某某向辽宁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辽宁省政府依法确认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011年1月6日,辽宁省政府驳回了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其出具的《辽宁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申请后,于2010年9月指定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已履行其法定职责,毛某某反映的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并不存在,因此对行政复议请求予以驳回。

“对于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等严重违法行为,应该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7000亩土地被非法占用还不严重?省国土资源厅有什么理由转到铁岭市而不亲自查处呢?”毛某某认为,辽宁省政府作出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错误,应予取消。于是,他选择了起诉。

庭审中,原告毛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2005年8月25日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第36条明确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直接查处,处罚到位,并进行公开曝光。

因此,原告认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负有对辽宁省、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厅应当直接处理原告申请的问题,其指定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铁岭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理的行为明显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应将查处申请是否立案的相关情况通知我们,也应当将查处立案后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我们,可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接到任何答复。这还不算行政不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说,省国土资源厅没有直接处理查处申请,也没有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其法定查处职责,省政府认定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履行职责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依法应予取消。

对此,被告辽宁省政府的代理人认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是针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违法行为,已经确定的“严重”行为,才应由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原告反映的问题国土资源厅处于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指定给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是否予以立案是符合程序的。如果确实有“严重”违法行为,省国土资源厅会直接查处。

审判长询问被告:关于原告提出要求查处的事项,你们认为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了何种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了“查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有违法占地行为出现,应该由哪一级部门查处?

被告表示:“应该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

审判长说:“被告和原告提交的材料均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批转给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份通知,按照这份通知,如果出现问题,通知责令铁岭市国土资源局查处,这是否属实?”

被告辩称:通知明确,要应依法查处,但查处主体没有明确。

审判长说: “那抬头行文规则是给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的吗?你们单位是否向申请人明示告知如何处理的,否则转下去,原告还不知道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三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代理人表示,对此事不清楚。

“这次总算立案,看到一丝曙光”

究竟为了什么,5年来,毛某某等人一再上访?

2006年4月,铁岭市开始向铁岭县凡河镇阮家、得胜台等几个村征地。毛某某居住的小凡河村位于铁岭县凡河镇,属于凡河新城区建设范围。

2007年6月,铁岭县政府下发了《关于铁岭县新城区建设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耕地年亩产值以1000元计算,补偿倍数按规定上限执行,征地补偿费共计16倍,也就是每亩地1.6万元。

“以前我们一家5口人靠养猪和种地为生,平均每年的收入约为10万元。征地补偿的标准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毛某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合法权益的通知》,耕地每亩年产值省辖市城市规划区不得低于2000元,铁岭市凡河新区规划属于市级规划,应该按着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且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

毛某某说,2008年4月2日,在没有补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村民发现自己的耕地被强占。

“7000亩土地,其中还包括约5000亩耕地,被强制占用了。土地上建起了司法机关办公大楼,凡河城区内部的道路,河道加宽,一所实验中学也拔地而起。别说还没达成协议呢,就算达成了,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毛某某说。

毛某某说,他们一直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4月,他们来到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铁岭县政府,法院口头告知他们不予立案,也没有任何裁决;2008年6月,他们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也是不予立案。

2009年,他来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开转办单让回辽宁省解决,辽宁省又转到铁岭市,最后一直转到凡河镇,凡河镇政府称镇里不能左右市里的决定,因此仍然维持原来的补偿安置规定。“上访,起诉用了4年时间,前后花了近10万元,这几年没有工作,家里收入全靠借款,儿子让我放弃算了,可我们要讨个说法。这次总算立案,看到了一丝曙光,我们不想通过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们坚持走合法的程序。”毛某某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政府法人代表出庭应诉,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有效化解原本紧张的官民关系,体现的是双方行政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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