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居民唐福珍不久前自焚捍卫自己房屋的惨烈画面令人震撼,但唐福珍以死抗争并没有保住她的房产,只给她留下一个“暴力抗法”的官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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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暴力征地拆迁引发的负面影响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唐福珍事件是近些年中国拆迁冲突的一个缩影。1950年代中共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城镇房产基本都属于国有,拆迁补偿矛盾较少。但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居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随着土地的升值,拆迁所牵涉的利益越来越大,拆迁的利益相关方都奋力投入拆迁与反拆迁斗争。于是,拆迁者的“暴力拆迁”和被拆迁者的“暴力抗法”不时见诸报端,成为中国社会最常见的社会冲突之一。
但对拆迁者(往往是开发商)和被拆迁者(往往是普通居民)来说,这从来就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因为拆迁者的背后,大多巍然站立着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地方政府。在拆迁这一并不复杂的利益链条上,地方政府的身影不但不隐晦,还常常是受益最大一方。
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结成“亲密战友”
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严重失衡,成为不少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土地财政”的原因之一。所谓“土地财政”就是地方政府依靠征收、出售土地维持财政运转和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数据。由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消灭了土地和房屋私有,名义上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城乡土地,实际上主要由地方政府支配。与企业增值税等税种大头归中央财政不同,土地出让金主要归地方财政。同时,与发展其他产业相比,卖地具有成本低、收益高、见效快等优势。因此,卖地不仅成了许多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财源,也是地方领导创造GDP政绩的一个主要手段。
“土地财政”将地方政府紧紧绑在土地开发和房产市场的战车上,使一些地方政府成为房地产价格攀升的主要推手,因为房价越高,土地越贵,财政收入就越高。而要完成“土地财政”,地方政府需要将土地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要将土地卖出一个好价格,地方政府必须给开发商顺利开工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拔掉”拆迁中可能遇到的“钉子户”。于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仅在开发土地、拉升房价这一共同事业中结成“亲密战友”,在拆迁斗争中,双方也团结一致,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对付少数“钉子户”。
但近几年像唐福珍这样的“钉子户”逐渐增多。2009年12月14日下午,离官方公告上的强拆期限还有一天,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的席新柱兄弟正在家中休息,一排戴头盔、穿类似防暴服装的男子闯入大门,准备强拆。席新柱立刻将汽油洒在自己身上,并拿出打火机,让强拆人员出去,但强拆人员反唇相讥:“你点啊、你点啊。”
席新柱点燃打火机,顿时变成一个火人。强拆人员很快就将席新柱身上的火扑灭,并将他送往医院。但席新柱已被严重烧伤,他家的房子在当天下午被拆除完毕。
唐福珍、席新柱等人“自杀式维权”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暴力拆迁也引发舆论的一片谴责。2007年,经过八年的审议和争论,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当时有学者指出,这一法律的通过将为公民维护房产等私产提供强大的法律武器。但事实证明,虽然《物权法》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暴力拆迁面前,《物权法》根本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几乎起不到保护公民私产的作用,《物权法》被讥讽为“无权法”。
由于征地拆迁引发大量社会矛盾、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高层开始考虑修改拆迁条例,规范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拆迁行为,遏制暴力拆迁给社会带来的撕裂和伤害。官方媒体近来抨击暴力拆迁的声音逐渐升高,五名北大学者不久前也公开致信全国人大,要求撤销或修改拆迁条例。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教授沈岿透露,新条例草案将包括以下内容:民众参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时的补偿标准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拆迁争端的解决方式可以行政复议或申请法院裁定;原则上禁止断水断电断气等野蛮拆迁行为;如果拆迁涉及非公共利益需要,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谈判,只要有被拆迁者不肯搬,开发商就要修改开发计划。
按照《物权法》规定,政府必须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土地。但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以城市建设为借口大肆征收土地,与开发商联手强行拆迁房屋,漠视居民的权利,造成大量拆迁纠纷。为此,舆论呼吁,即使是为公益征收土地,政府也必须通过正常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并给予充分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拆迁;商业性开发则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沈岿、王锡锌等学者强调,新的条例必须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在商业拆迁过程中,政府要真正地作为裁判的角色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政府和开发商搅在一块。
遏制暴力拆迁
看到新希望
近几个月来,中国各地发生多起以燃烧瓶和自焚等惨烈手段阻挡拆迁的事件,表明暴力拆迁确实有蔓延之势。在官方颁布新的拆迁条例之前,暴力拆迁正加紧上演“最后的疯狂”。而新条例实施后能否遏制暴力拆迁,更令人关注。
事实上,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例如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却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常常遭受损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和开发商在补偿问题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被征收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这与中国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私有财产得不到充分保护的传统密切相关。因此,即使将来新条例使拆迁程序合法化,也未必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条例将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这一规定的本意是要减少开发商雇人、甚至雇佣黑恶势力进行暴力拆迁的行为。但如前所述,一些地方政府与暴力拆迁的关系本来就是剪不断、理还乱,将政府从后台推到前台直接协调拆迁,是否会让地方政府拥有强力拆迁的令箭和盾牌,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同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公正的房产评估机构、司法介入等配套制度,这些显然不是一部新的拆迁条例能够完成的任务。
但无论如何,废除或修正被舆论称为“恶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种进步。这不禁令人想起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湖北青年孙志刚当年3月在广州被官方“收容”并遭殴打致死,事件经《南方都市报》报道后,引发舆论对实施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强烈声讨,同年6月,中国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孙志刚的死换来一部“恶法”的废止。如今,唐福珍、席新柱等人的自焚行动,也加快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的进程。或许新的条例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憾,或许消除暴力拆迁注定是一场持久战,但正是这些有时非常惨烈的拆迁与反拆迁、公权与私权的较量,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捍卫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滥权的重要,认识到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从而为消除类似暴力拆迁的行径累积社会基础。
由于征地拆迁引发大量社会矛盾、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中国高层开始考虑修改拆迁条例,
规范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拆迁行为,遏制暴力拆迁给社会带来的撕裂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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