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914号文批准的莆田市秀屿区2010年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征收东庄镇前云村,笏石镇坝津村、西徐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6.2541公顷;经实地核实本期实征收笏石镇坝津村、西徐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4496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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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笏石镇坝津村、西徐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征收的地类
面积
(公顷)
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1
笏石镇
坝津村
水田
0.1072
1.8
18
2
笏石镇
西徐村
水田
1.3424
1.8
18
总合计
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地类
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1
笏石镇坝津村
水田
0.1072
2
笏石镇西徐村
水田
1.3424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1
笏石镇坝津村
1.9296
2.8944
0.1930
2
笏石镇西徐村
24.1632
36.2448
2.4163
合计
26.0928
39.1392
2.6093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日内,被征地单位或农民有权以书面方式就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书面申请听证。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秀屿分局征迁部 联系电话:5851997
六、被征地村集体应于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之日起5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方案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一 年五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