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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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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1]7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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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上海市宝山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市属动迁安置房补充用地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大型居住社区罗店基地市属动迁安置房补充用地地块南周村范围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南周村张家生产队202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87.3平方米;建设用地33.7平方米;未利用地605.6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02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87.3平方米,建设用地33.7平方米,未利用地605.6平方米。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和调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明细表,到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罗店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1年5月21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

联系电话:56861440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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