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对被征收人而言是一种止损。但补偿安置方案往往不是那么如意。那么,对补偿安置方案可不可以行政复议?接下来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更多关于“补偿安置方案可不可以行政复议”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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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案可不可以行政复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院曾经作出回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签订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特权,市、县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征收决定,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协议的范围、内容补偿标准等许多内容,不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仅适用《征收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规定的规则。这些特征表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在房屋补偿协议中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遵守的规则,不是民事法律规则,而是行政规则,故该类协议应当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诉讼。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