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代征绿地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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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代征地计入容积率问题讨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为推进由政府主导组织的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实施,允许此类建设项目适当增加容积率。同时,鼓励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开放空间及代征、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城市公共用地的建设项目,《暂行规定》对此类建设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奖励增加容积率。
2、如果部分代征绿地计入容积率,是否可以理解为被计入容积率的代征绿地面积即为建设用地?
不能这样理解,因为绿地的用地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兼容其他用途。
3、继问题2,如果在代征绿地上建设变电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建设用地上建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二、《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两边或者周边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四、《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十五条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时,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费用;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