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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哪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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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入喉 浏览量:02023-03-07 22: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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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建设用地或者农业用地依法征收并且给予补偿的行为。当在征地补偿无法落实,或者侵害到了公民的权益时,我们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您知道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哪些?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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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哪些

(一)实际补偿标准及范围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存在差距

目前各地都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定了补偿规定,一般是按被征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一定幅度的倍数,房屋安置补偿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因为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在实际执行中,征收人可能考虑整体征收费用,出于降低成本,不一定是按最高标准倍数予以补偿,土地上的房屋考虑折旧等因素,补偿标准可能大大低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被征收人不服即出现争议。

(二)政府机关工作失误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其产生纠纷并导致行政诉讼,往往就有因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认真负责,如上述案例1,因核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时未严格审查核实,导致“一地两证”极不严肃的被动情况,最终因争夺征收补偿引起行政诉讼。

(三)执法方式不当

1、些征收拆迁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和工作耐心,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在拆迁工作中,甚至雇佣一些社会无业人员,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夜间突击拆迁等手段,违法强征强拆,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形成对峙局面。

(四)后续安置补偿工作不妥当

安置补偿的后续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行政诉讼的一个原因;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计划将被拆迁人安置进城或统一集中安置到固定地点的安置房,农民随即让出土地、迁出房屋,但在约定交付期限到期后,补偿款未足额到位、安置地点或安置房迟迟无法落实,形成后续工作无人问津的局面,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处于无法安定生活的状态;或者是虽然提供了安置房,但安置房地点有变或存在质量问题而令被拆迁人不满意,被拆迁人感觉被欺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而将政府诉至法院。

二、行政诉讼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金

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为主,财产补偿为辅。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但其救济范围太小,而且没有规定财产性的救济措施,对此,可借鉴民法中对于权利主体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救济予以救济。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赔偿都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救济方式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在采用非财产性救济方式不足以弥补权利主体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对风气造成不良。而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立法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的方式。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适当原则。

鉴于我国属于家,在赔偿数额上绝对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前在我国动辙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的诉讼请求应被视为过高。同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于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以非财产救济措施为主,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宣示争议双方胜败的必要或者唯一的手段,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宜采用象征性的过低赔偿金额,如赔偿一元。

(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必须客观存在,才能提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是客观的。但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准确的内在比例关系,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难于用金钱作出准确的交换,同时,精神赔偿必须以受害人主观痛苦等各种具体情况为依据,故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如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对于夫妻关系较好的当事人一方,必有精神痛苦,假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而在闹离婚,或曾谋害对方未果,就很可能不会因对方死亡而感到痛苦。为更准确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确定是否赔偿或者赔偿适当的金额。

三、行政诉讼可以撤诉吗

行政诉讼是可以撤诉的,但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就不能再起诉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行政撤诉指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或上诉人的行为推定其为放弃起诉或上诉的行为。

行政撤诉的条件有:

(一)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只能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撤诉必须出自原告的自愿;

(三)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意图逃避其应负的责任,不得使行政行为处于严重违法状态;④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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