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世代耕种的良田,一个规划中的工业区,23户农民的生存条件与政府“筑巢引凤”的激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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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巢引凤”之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农民:满怀期盼让土地
江苏省宝应县是著名的鱼米之乡。2002年4月,该县第二大镇范水镇为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当地人民群众的就业增收等问题,决定建设专门的工业园区,筑巢引凤、招商引资。于是,该镇红旗居委会丰产组172.4亩土地纳入园区建设规划。这块土地紧邻镇中心区,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该地块一直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农田,上面没有任何建筑物,不存在拆迁等问题。当年5月,范水镇政府要求红旗居委会和下属丰产组签订用地协议,建设镇工业园区。想到肥沃的土地即将变成一排排厂房,马某青、许某久等23户农民的心里充满了期待。
为确保协议得以顺利签订,丰产组村民组长华春挨家挨户地做工作。2002年5月5日,红旗居委会又组织部分村民参观了附近曹甸镇的工业园。眼见为实,看到曹甸镇工业园附近的农民富了起来,想到这172.4亩土地变成工业园,企业来了,进厂就业机会多了,收入也会同期增加,是个惠及子孙后代的好事,丰产组的村民最终同意让出土地。
为防止村民们悔约,确保协议履行,2002年6月4日,双方在宝应县公证处对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当年7月,23户农民收割完水稻,清理好土地,停止了水稻的耕种、插秧。丰产组如约将172.4亩土地交给了镇政府。
土地:未开发引起诉讼
23户农民没有了土地,也就无法插秧、种稻,没有了基本的口粮。每年每亩300元的补偿,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只祈盼早日建成工业园,引来凤凰,让自己有份生活来源。他们苦苦等待,一次次去镇政府打听招商引资情况,一次次失望而归。冬去春来,转眼间一年过去了,172.4亩土地仍被搁在那,长满了杂草,23户农民十分心痛,本可以有的1年粮食收成没有了。于是,他们集体找到居委会、镇政府,得到的回答是必须先行筑巢,何时能引来凤凰没有具体时间表。23户农民闻此讯后商议,最终决定要依法维权。
马某青、许某久等23个村民在诉状中称:他们是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丰产组的村民,一直以种地为生。2002年5月,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将他们所承包的172.4亩基本农田出租给范水镇人民政府作为工业园,期限20年,每年按每亩300元进行补偿。他们认为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下属丰产组签订的协议书实为一份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此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给予撤销,并判令范水镇红旗居委会和范水镇政府归还土地172.4亩。
9月26日,宝应法院立案受理。
庭审刚一开始,被告代理人便来了个下马威,称:经查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发现大部分原告签名是一个人所书写,不是全体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立刻休庭,核实之后再开庭。说完便向法庭提供了3位原告农民的谈话笔录和现场录音磁带作为证据。对此,原告代理人针锋相对地指出,从被告代理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3位农民对这场诉讼是知晓的;被告方没有问他们愿不愿参加诉讼,只是问有没有签字,需要特别向法庭说明的是,3位村民已在录音磁带中说明自己不会写字,况且,愿不愿诉讼以及有没有签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请求法庭驳回被告的要求。
庭审中,双方尚未触及实质性问题,仅主体问题就展开了唇枪舌战,一片火药味。独任法官孙广东发现,23户农民的起诉状以及委托书和范水镇红旗居委会、镇政府提出的有关他们起诉的真实性相关证据之间有一定矛盾,为慎重起见,他宣布暂时休庭。
一审:农民未讨回土地
案件事关23户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且双方矛盾又是如此的对立。同年11月1日,法院决定将该案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
经过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法庭确认了案件的事实。2002年5月9日,丰产组村民组长华春代表丰产组和范水镇红旗居委会签订了协议书,6月4日在宝应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年水稻收割后,丰产组将172.4亩土地交居委会至今,丰产组已领取一次每亩300元的补偿费。协议中所指的172.4亩土地至诉讼之日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于范水镇政府工业园区开发。丰产组的23名农民认为,172.4亩土地属集体的土地,曾是自己及祖辈种植,至今未能经有关部门批准合理使用;且认为协议书的签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此协议是无效的,故引起诉讼。法庭同时还对23户农民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当庭确认。
案件中的172.4亩土地属于丰产组集体所有,而23户农民是该集体的村民,作为集体中的村民有权对协议书的效力确认提起诉讼,故两被告代理人称其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23户农民要求被告归还172.4亩土地的诉求,因该土地属集体所有,即丰产组所有,现其要求归还172.4亩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且主体不符。据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其下属丰产组于2002年5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马某青、许某久等23户农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权益得到了保护
一审判决虽然判定协议书无效,但23户农民仍未实实在在地讨回土地。对此,他们不服,认为宝应法院的判决只宣告合同无效,而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却明确只有丰产组才有权利要求返还,这与合同无效的法律结果是矛盾的。2004年2月8日,23名农民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事关23户农民的生计,该院非常重视案件的审理工作,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徐军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
法庭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征用土地则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中,红旗居委会与丰产组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系土地征用的补偿协议,从协议的主体看,居委会并不具备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约定将土地用于非农项目工业园的建设,又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协议书虽然经过公证,但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对该协议的效力认定正确。
用地补偿协议无效的法定后果是财产返还,亦包括财产权利的返还。本案中,23名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并实际行使了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在用地补偿协议确认无效后,自可继续行使对原土地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因此其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合乎法律规定。原审宝应法院认为172.4亩土地属丰产组集体所有,23名农民要求归还主体不符,据此驳回其这一诉讼请求,是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未加区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被上诉人范水镇政府实际占有使用了23名农民原承包经营的土地,故对其针对范水镇政府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2004年4月2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宝应县范水镇红旗居委会、范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马某青等23户农民原承包经营的土地按其各自原有面积返还,继续用于农业生产。
效果:双方实现了共赢
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宝应县范水镇人民政府、范水镇红旗居委会认识到在开发建设镇工业园用地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之处。群众利益无小事,镇政府和居委会主动与23户农民沟通协调,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23户农民也深明大义,认为建立镇工业园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好事,当前的困难也是一时的。双方终于达成了谅解。
此后,范水镇一面积极办理正式征用土地手续,一面加紧工业园的建设步伐。2005年10月,经省、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范水镇完成了镇工业园一切用地手续,丰产组的全体村民得到了国家规定的补偿。随着用地手续的完善,范水镇紧邻国道等综合优势显现,招商引资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6年底,丰产组里的年轻劳动力全部到引资建立起的企业内工作。后来,甚至组里的部分中老年人也进入企业从事卫生等勤杂工作,广大农民切实感受到法院公正裁判给他们带来的一切,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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