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条条大路通罗马。其实意思也就是任何事情都有各种解决方法,并不是只能在一棵树上吊死的。有些人就是太爱钻牛角尖。就像有些纠纷,其实也有很多方式可以解决。除了私了,还有法律途径。下面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征地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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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纠纷如何解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2、 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 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 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 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 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公告并组织实施。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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