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征地范围常常会涉及到一些自留地或自留山,我国关于自留地法律依据是怎么规定的?自留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自留地征地补偿纠纷如何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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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征地补偿纠纷如何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上述我国自留地制度的发展、自留地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属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长期使用的土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自留地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
1、行政救济。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司法救济。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周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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