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占地补偿分配起纠纷 赤通高速修建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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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地补偿分配起纠纷 赤通高速修建受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占地补偿,无论是按《土地管理法》还是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讲,都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牛古吐乡元宝洼村,正在这里修建的赤峰至通辽高速公路因为占地补偿分配上发生纠纷,高速公路的修建受到了影响。
肖某恩是元宝洼村东组(以下简称元东组)长大的中年汉子,如今,他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他曾侍弄多年的土地被正在修建的赤通高速公路征收了,国家要对这里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但却因为补偿费如何发放以及发放给谁产生意见分歧,而他却没有得到任何占地补偿。
村民各持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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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僵持不下,村民们只好找到乡政府,乡政府却坚持按2003年调整的土地为准,高速公路占谁的地给谁补偿。
肖某恩、王某文等元东组未被征用土地的村民认为,结合该组土地5年一调整的实际,如果将征地补偿费全部以2003年调整后的土地为准,而如今补偿费如果全给了现在被占土地的村民,等2007年秋土地再调整时,这里被征用的土地有可能会分给别人。到时候分到被占土地的村民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对于得不到补偿的村民来说不公平。所以他们认为补偿只能给现在被占地的村民补到2007年,剩下的归全体元东组村民所有,2007年全组土地再重新做调整,才合情合理。
而元东组被占地的村民对他们的说法却坚决反对,他们说,“把占地的补偿费给我,2007年土地调整时,我们不再分这份地了”。未完请看(内蒙古晨报 记者 杨雨超) [编辑: 孙鹏]1
村委会主任:按5年一调整分配补偿最合理
乡政府:这样做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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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书记和张乡长表示,开始乡里也想按5年一调整分这部分征地补偿费,并叫村委会做群众工作,但群众意见很大,被征地人不同意。为此,乡里专门成立了高速公路补偿专项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考虑1998年土地分配的界限现在已不清楚,又没有合同,2002年土地是微调,不合法,所以征地补偿费只有按2003年土地分配情况最实际,但具体到如何分配上,乡里考虑按5年一变分配方案实施分配补偿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基于依法行政考虑,乡里只好决定征地补偿费应归被征地的农民所有。对被征地的村民是否享有占有补偿的法律根据,曹书记称现在正在给该组村民办理土地承包合同,以使此决定合法化,这样没得到补偿的村民就可以按30年不变的政策享受这份土地余下20多年的使用权,而得到补偿的村民也就比他们少了补偿的这份土地。
律师:乡政府违法行政,应予纠正
针对敖汉旗牛古吐乡元宝洼村东组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方式,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认为,该乡政府的做法是超越职权,违法行政,应予纠正,并应对其违法行政给村民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未完请看(内蒙古晨报 记者 杨雨超)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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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律师说,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群众反映的牛古吐乡元宝洼村东组在乡政府主持下自1998年以来进行过两次土地调整,已违反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乡政府在向30年不变承包政策靠拢,准备把2003年土地调整状况作为以后不变的基础的想法是对的,是对原来土地多次调整的纠正,可在征地补偿上,牛古吐乡政府又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苗律师称,按《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得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而不能由乡政府来决定。牛古吐乡乡政府认为土地补偿费分不下去影响高速公路施工,集体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等不能成为如此匆忙且不合法定程序的分配补偿的理由。苗律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一原则下,全体村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乡政府不应越权干预,村民大会召集不了应搁置一下,乡政府不能滥用职权。
对于违法行政,苗律师建议村民可通过《行政诉讼法》,由村民大会责成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授权村民委员会就乡政府违法行政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村民委员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苗律师称,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乡政府或乡政府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这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