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1】61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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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征地补告[2012]第007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祝桥镇亭中村4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7156.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518.1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8675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 37.8 元,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2.35、蔬菜地4.35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2 年 1 月 29 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李及立 联系地址: 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联系电话: 38760081 监督电话: 38763593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2 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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