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14日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1)政国土字第171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武陵区南坪岗乡南坪社区二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宗,征收面积7.17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有关政策规定,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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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征土字〔2012)4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办公科研监测用地。建设项目名称为西洞庭湖防汛基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常政发〔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地类
面 积(亩)
综合地价
区域划分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
系数
南坪二组
水田
6.6225
Ⅰ区
50490
农田水利用地
0.5475
Ⅰ区
50490
合计
7.17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常政发〔2010〕9号)的规定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按《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常政发〔2010〕9号)的规定执行。
4、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房屋拆迁,按《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常政发〔2010〕9号)的规定执行。安置途径采取公寓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组予以宣讲和复印张贴。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并按《武陵区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常武政发〔2009〕15号)纳入社会保障。
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拟征收土地告知后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以及拟征收土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1、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
法定代表人:谭延安 联系电话:7260578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联系电话:7809816
经办人员:彭宁、邓志刚 联系电话:7801912
2、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 潘云辉 联系电话:7261078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
联系电话:7261000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构: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袁翔 联系电话:7801989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北路1662号(紫云小区办公楼)
联系电话:7801880、7801885
特此公告。
20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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