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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建设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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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城旧人 浏览量:02023-03-08 01: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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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由土地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决定的。但在矿区建设征地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耕地流失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等。只有严格征地程序,限制征地范围,保护农民利益,才能实现城乡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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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矿区建设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作为煤炭资源丰富的淮南,随着滚滚“乌金”重见阳光,为经济的崛起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由于开采速度和强度的不断加大,矿区规模日益膨胀,矿区建设如火如荼,必然需要大量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由于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而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

一、矿区建设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淮南矿区是华东地区乃至全国的大型煤炭生产基地,长期大量的煤炭地下开采,占用了面积惊人的土地,产生了大范围的地表沉陷,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仅笔者所在的潘集区,在建的矿井就有3个,征地近4000亩。加上每年新增的采煤塌陷区和移民搬迁用地,实际征地数量远远大于上述数字。

尽管相关法律对征收土地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在征地拆迁方面的措施,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征收土地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何为“公共利益”?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的共同利益。那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没有列举,只有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规范。笔者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包括诸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以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公益事业。而矿区建设遵循的原则是有限开发、有序开发、有偿开发,其最终目的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能否属于“公共利益”值得商榷。凡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取得土地的行为,都是民事行为,都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即便政府本身参与经济活动,也应作为私法上的平等主体,通过交易取得,而不应以行政手段征收征用。

2、征收程序简单粗糙。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清晰,土地征收程序在法律中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内容混杂在一起,缺乏条理性和清晰度。目前,矿区建设征地的大致程序是这样的:申请,需要用地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申请,申请包括征地目的、范围和用途。核准,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用地人的申请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土地征收的决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征地后,由政府部门和需用地人协商制定征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通知,土地征收的申请被批准和安置方案确定后,予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人,征求意见。执行与完成,在需用地人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之后,需用地人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上述土地征收程序中,对被征收人的保护严重不足:一是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征地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征收土地的条件和范围,被征地人无从知晓。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但既然征地补偿方案已经确定,被征地人的意见还有什么作用呢?三是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不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既然补偿方案是政府制定的,最后却要政府自己来裁决,这样的救济措施形同虚设,实际意义不大。

3、补偿费用过低,拖欠、挤占补偿费的情况比较严重。目前,征收土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补偿费、拆迁费、青苗费、搬迁费和安置费。以淮南为例,土地补偿费每亩18000元,青苗费,水田每亩1200元,旱田每亩1000元,拆迁费每平方400元,加上安置费合计28000元。据笔者了解,这个数字在安徽全省是偏高的,其他地方的补偿安置费用还要低。土地征收的补偿性是基于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被征地者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了牺牲,理应由全体受益者对其进行补偿,以示公平。然而,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这种补偿性与土地的市价相比,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往往不能如实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使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从而侵犯农民的利益。同时,由于征地用途不同,所得征地补偿费用也不同,在农民间引起很大争议。

另一方面,由于征地补偿费不是直接发到农民手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把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而是拖欠、截留和挤占。更有甚者,贪污、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近几年,各地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处的此类案件不在少数,2005年,某镇一副镇长为用于赌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竟达千万元之巨,致使大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4、土地征收范围过大,耕地流失严重。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而且现在还有流失加剧的趋势,过滥的土地征收正是耕地流失的主要途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滥征、乱征农民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村耕地流失十分严重。即使按正常征地程序审批,农民也拿到了足额的补偿款,但土地被征完了,农民仍将面临生活无计的窘境。2008年4月2日《检察日报》登载:“贵州省贵定县失地农民哭问生计:‘土地没有了,活路在哪里?’”。 长期以来,农村为我国的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农村生活水平提高有限,泛滥的土地征收使农民生活雪上加霜,甚至出现生活水平倒退的现象,大批农民成为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社会公平受到严重损害。

5、环境污染严重,治理难。矿区生产生活产生大量的废渣、废料和其他废弃物,不但严重污染环境,也占用大量土地。仅废弃矸石,淮南境内目前仍存在数十座矸石山,逶迤连绵,占地数千亩。同时,由于开采历史久远,地面塌陷严重,目前淮南矿区采煤沉陷区总面积已近140平方公里,其中约18%为积水区,沉陷区地表最大下沉达21.3米,最大水平移动为6.9米,这充分说明淮南矿区地表沉陷范围和沉陷程度大、受损严重的特点,给农田、地面建筑、设施造成较大损害,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笔者所在的潘集区为例,以淮潘公路为中轴线的潘集区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路南蜘蛛网(输变电线路),路北臭水塘(采煤塌陷区)”,采煤塌陷区造成的土地流失由此可见一斑。

二、对策建议

1、制定《土地征收征用法》,完善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被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有必要尽快制定《土地征收征用法》。《土地征收征用法》应严格规定征收征用土地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补偿范围、标准,依法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规范征地制度,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强化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依法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尤其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本身就是发展、变动的,它适应不同时期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但“公共利益”必须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避免出现这类现象,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2、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着力解决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补偿安置不到位、产权不清以及与被征地农民协商不够等问题。征收将直接导致人们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尤其对广大农民来说,房屋和承包地是其居住和生活的根本物质保证,一旦被征收,将对其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征收的权限和程序”只能由法律严格规定,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我们这里讲的程序,既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也包括征收决定作出后,实际拆迁和补偿的程序。

在整个征地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加征地批前协商环节,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逐步建立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征地程序:国家有关部门要对拟征用土地的申请严格审查,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地的方案应在确定前与被征地方充分协商,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及时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户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方案批准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对违法征地、占地,擅自扩大征地、占地范围,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对争议较大,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供司法救济渠道,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3、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工业化的发展再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对失地农民绝不能一“赔”了之,而应充分尊重农民的发展权,让农民在工业化进程中,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这是实现和谐发展的应有之义。目前的征地补偿费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土地补偿、地上物补偿和搬迁费用,不能涵盖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在上述补偿范围的基础上,至少还应加上下列补偿项目:邻接地损失补偿,主要用于土地被征收,导致残存的土地或邻接地地价下跌或遭受的其他损失;失业者补偿,主要用于土地被征收后原土地权利人失业期间的损失;间接可得利益损失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者土地被征收后遭受的间接损失。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土地的价值和人们生产生活的费用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还是几年前制定的,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提高补偿标准势在必行。由于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被征地者也是受益者,并且征收行为带有国家强制性,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对被征地者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但是,应当综合考虑征收的目的和必要程度,并参照现实的生活水平,给予公平和恰当的补偿,尤其更加注重对被征地者的生活补偿。所谓“生活补偿”,不是对个别财产的价值进行补偿,而是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的本身予以补偿。如村落整体搬迁,村民失去的不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在此情形下,仅仅给付财产补偿,不足于恢复与原来同等的生活状况。此时,要更加强化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等保障措施,解除失地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给予被征地农民。

努力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免费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鼓励农村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开发建设,以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4、加快塌陷区治理工程,减少土地流失。根据不同采煤方法所形成的不同塌陷区的特点,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副则副,综合治理和利用。在这方面,淮南矿区采取多种措施,投资百亿以上,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对塌陷积水区进行改造后,开发为水产养殖基地;对塌陷稳定区,用煤矸石进行回填作为建筑用地,每年开发数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对塌陷区边缘进行休整,可直接用作耕地,每年新造耕地上千亩。如潘一矿塌陷区,原始地表沉降0.5米至3.0米,最大下沉为3.5米。由于地处潘集农业区,所以对下沉量小于3.0米的范围,利用煤矸石或粉煤灰进行回填,复土造地,直接用于农业耕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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