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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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征收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不动产物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个人的土地和房屋。其中,《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具备如下特征:(1)不动产征收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在不动产征收中,被征收人不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征收者进行协商,相反,政府作为征收者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征收行为。其行为效力是使他人的私权被强制移转给国家。(2)不动产征收具有严格的公共利益目的性。不动产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且,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征收的直接目的。凡是以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目的,均不构成不动产征收发生的理 由。(3)不动产征收具有法定程序性。任何不动产征收行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因为私权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不动产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是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的必要措施。(4)不动产征收具有补偿性。不动产的征收最终导致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转移,获得相应补偿是被征收者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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