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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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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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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博政发〔200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兴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博兴县征地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秩序,切实维护被征地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暂行规定》。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行政村。

第四条征地报批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县政府统一征地、财政统一支付征地补偿费制度。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产权所有人进行补偿。对在酝酿征地期间,突击抢种的作物、树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两种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地村选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补偿标准。

县城规划区内一次性补偿费为5万元/亩;博兴镇在县城规划区外的部分及兴福、曹王、湖滨、店子等四镇的一次性补偿费为4万元/亩,庞家、陈户、吕艺、纯化、乔庄等五镇的一次性补偿费为3万元/亩。

(二)长期补偿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长期补偿标准为每年2000元/亩。

2、县城规划区外长期补偿标准按小麦每年1000斤/亩和玉米800斤/亩的标准支付;另外,每年补偿给村集体200元/亩,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每年支付给所在镇150元/亩,专项用于支付征地协调费用和征地补偿的兑付工作费用。

粮价执行标准由县物价局依据市场价格核定。小麦补偿标准执行当年6月30日新上市的小麦价格,玉米补偿标准执行当年9月30日新上市的玉米市场价格。

第七条废弃窑湾等未利用土地征地补偿费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对村集体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的来源和补偿主体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的主要来源

1、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费用。

2、政府土地收益部分。

3、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为确保征地补偿费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确保征地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县政府实行补偿。

1、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县财政的项目。

2、县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事业和公共设施等项目。

第十一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由镇政府实行补偿。

1、地方税收缴镇财政的项目。

2、镇政府确定的共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项目。

镇财政土地专户设在县财政局,并由县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四章征地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协议书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被征地所在镇政府和被征地村四方签订,具体格式由县政府统一制定。用地单位将土地总价款上缴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转入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及上解上级有关部门。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征地补偿协议书补偿到镇,由镇补偿到村,由村补偿到户。

第十三条长期补偿安置程序。

(一)由县政府实行补偿的,县财政局根据征地协议核算出征地补偿费,于上年12月底前,由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统一拨付到镇财政土地专户,由镇拨付到村,由村兑付到户,村兑付到户要实行一户一卡,确保兑付到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协议一次性补偿给所有者。

(二)由镇政府实行补偿的,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将用地单位上缴的征地费用扣除上解部分,一次性拨入所在镇财政土地专户。镇政府根据征地协议核算出征地补偿费,于上年12底前,拨付到村,由村兑付到户,村兑付到户要实行一户一卡,确保兑付到位,不足部分由镇政府从税收留成中列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协议一次性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四条一次性补偿安置程序。

(一)县土地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兑付到村集体。

(二)村集体按照下列规定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和分配。

1、土地补偿费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在村集体内部合理分配。

2、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户安置情况进行分配和管理。被征地户在本村范围内重新分配到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所有,用于举办公益性基础事业或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分配;被征地户未进行重新分配土地的,安置补助费要落实到被征地户。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偿到所有者。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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