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针对土地征收行为,往往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征地补偿,那么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是什么?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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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为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本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
2、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就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特别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为了避免强制征收,更多的是采取同土地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只有当协商不成时,才动用征地权。
上诉人: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
1、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XX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X.X㎡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XX年X月XX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XXXX元(X㎡×XXX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XXX㎡的建筑面积只分摊X㎡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X㎡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原审原告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计算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原审原告只是简单的将应得建筑面积与实际补偿建筑面积相除的比例计算出公摊系数,并算出XXX.X㎡中公摊面积为XX、X㎡是错误的,因此其提出的补偿方案也是缺乏依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XX年X月XX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6]《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7]《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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