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下列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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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包括水田、菜地、旱园、鱼塘,下同)为3.17万元;其他土地为2.53万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为2.53万元,其他土地为2.28万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为2.28万元,其他土地为2万元。
凡属非人工林地以及被征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市国土房产部门下发《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市国土房产部门下达《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的,不付给劳力安置补助费。
征地安置的人员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地单位应优先录用,并相应核减劳力安置补助费。
(五)粮食差价补偿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口粮差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物价升降指数逐年调整,并将相应的递增或减少的具体数值,于翌年年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收回属于国有的山地、河海滩涂、岛礁等土地时,不予补偿。收回土地上的青苗或附着物,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应在批准征地后两年内分期付清;属征地后在一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一年内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其欠付部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加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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