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去了解过,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这其中关于征地程序的明显修改,引发了法律界和被征地农民的极大关注。尤其是新法第47条所规定的征地依法报批前先签补偿安置协议的做法,一些人大呼“看不懂”:这不是明摆着的“未批先签”吗?那么如今土地预征收合法吗?以下内容由树图网编辑为您一一介绍,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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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预征收合法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预征收”是指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开发商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到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土地预征收合法吗
1、违法性
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来看,预征收的这一程序是不符合该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房屋征收评估程序、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房屋的搬迁与拆除等四个程序,且这四个过程是有顺序的。
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再进行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然后才能到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才能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预征收模式的安置补偿方式恰恰是与《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是相反的。
一般来说,因为预征收模式是与国务院590号令《条例》的规定相左的,不符合该征收规定,理应视为不合法的。但是,实践中预征收也有一定的好处,它具有签约速度快、征收成功率高的特点,这在征收过程中是非常受征收方欢迎的。
但是对被征收人来说,面临的风险包括:(1)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就直接与征收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2)预征收签订完的协议是否可以反悔;(3)因不懂法律而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补偿过低是否可以要求追加等。
2、合法性
不过,在一些地区,预征收获得了相应的认可,比如在北京地区。《北京市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因此,如果是在法律法规允许预征收的地方实施预征收的,则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