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1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按《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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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统筹考虑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优化工程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力争江苏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总体用地指标小于国家标准。
根据《意见》,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拆迁的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含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其中房屋拆迁补偿(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照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标准执行。项目涉及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补偿费。
《意见》强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好被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各项补偿安置费用要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原标题:江苏出台意见规范交通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各项费用要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