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土地被国家和政府征用,土地补偿款成了失地农民救命钱。但在土地拆迁征地过程中,一些村干部在利益面前失去理智,利用协助政府工作之便,虚报地上附着物,套取国家补偿款的犯罪现象频频发生。2011年以来,齐河检察院查办村干部涉及农村征用土地的贪污案件5件,涉案村官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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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成村官口中肥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虚报附属物
骗取征地补偿款
2011年以来,齐河检察院查办村干部涉及农村征用土地的贪污案件5件16人。这些村官贪污犯罪的手段,无一例外的采取了虚报地上附着物套取补偿款,私分或据为己有。
办案检察官马加振说: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一般分两种情况,土地款和地上附着物款。征用一亩土地标准是固定的,但是地上的附着物却是五花八门,既有地上生长着的青苗、树木,又有坟头、机井、建筑物。从办理的案件看,树木、机井是村官虚报主力。
村官此类犯罪
窝案居多
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的官庄村,是一个仅400余人的小村。该村离县城较近地理位置优越,城里的几家大型企业每年都征用该村土地,每次征用土地,村干部都采取虚报附着物的方法从中套取土地补偿款,村“两委”委员五人平均私分。从2001年到2010年,村干部协助政府征用本村的土地五次,每名村干部也从最初的400元到最后分得5000元,五名村干部均分得现金16000余元,构成贪污犯罪。
齐河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王晨曦分析说,检察机关办理的农村干部征用土地中发生的贪污案件,村官单独犯罪的少,共同犯罪、窝案串案多。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现实中“暗箱操作”盛行。二是土地补偿款发放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为村干部贪污、挪用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提供“温床”。三是土地补偿款有分期分批付款、周期长的特点,村里得到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拆迁费等,除了部分支付给村民外,剩余的可在村里集中管理,有的存入银行,有的由村会计、出纳个人私存。一些村干部采取长期不入账,将补偿款用于自己经商、盖房、子女结婚等。
村官犯罪
应引起重视
齐河县检察院检察长范树林对笔者说:“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扶持和新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国家每年对农村都有大量的惠农资金投入,但由于这些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完善,又缺乏监督制约,导致一些村干部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从查案情况看,土地征用补偿和城镇化建设方面是滋生涉农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办案检察官孔长城认为,除了上述原因,这也与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以及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从齐河县检察院办理的涉及土地补偿款犯罪的村官来看,小学文化程度4人,初中文化程度9人,高中文化程度3人。这些村官有的甚至对挪用公款犯罪及相关法律知识一无所知。
预防村官犯罪各有招
伏山镇两把锁约束村官走正道
本报宁阳讯(通讯员桑学阳)伏山镇从保护农村干部入手,设置两道锁加强村官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锁好集体的钱袋子。该镇以镇财政所、经管站为主体,建立了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将各村的所有资金、资产和账目全部纳入财务代理中心管理,取消各村会计,将村会计变为报账员,各村日常取得的所有资金必须在三天之内上交代理中心管理,村里日常所有开支实行申请制度;锁好社区的新房子,预防拆迁谋私。各社区都建立了由村干部、老党员、退休干部、群众代表等组成的拆迁工作小组。在拆迁问题上,拆迁工作小组是主体,村干部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从而避免了村官在拆迁问题上的“一言堂”和以权谋私。
水湾镇村村都有“纪检委”
本报无棣讯(通讯员王秀丽)目前,无棣县水湾镇82个村全部通过民主推选程序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两委”会议。
“村里做每一项决定,花每一分钱都要经过监督,这样以来好多事情群众也就放心了。”水湾镇北关村村民王连峰说。“以前村级事务的监督,主要依赖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相互监督。由于是"干部监督干部",所以有些村民对于村级事务开展的信任度不高。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就是要杜绝村干部权利"真空",实现由"干部监督干部"向"群众监督干部"的全面转变。”水湾镇党委书记高长链介绍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解决了一直以来影响农村稳定的财务管理等问题。
东都镇以招投标规范村级经济活动
本报新泰讯(通讯员王立波)3月24日,新泰市东都镇平岭村村委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投标大会在东都镇招投标服务中心举行,吸引了十几名村民参与。经过激烈角逐,工程最终以17万元价格成交,比预算低了近30%。一位来当监督员的村民代表说,“进行招投标真正是"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村民再也不用担心集体的钱被人变着法子捞走了。”
东都镇自2009年成立了招投标服务中心,在农村全面实施村级主要经济活动集中招投标管理的办法。招投标管理既增加了集体收入,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又约束了村干部的施政行为,村干部以工程项目捞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从根本上得到了遏制。
专家观点
从制度上遏制村官“权利狂想”
村官侵占土地补偿款犯罪和目前的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体系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补偿金收入应计入公积金,作为集体积累,用于集体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但对土地补偿款的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等重要制度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制度,使得农地补偿款的发放在实践中随意性有余,而规范性不足。一些村干部只向农民口头告知补偿标准,而不告知补偿金被截留部分的用途,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这给个别村干部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及时或不足额分配农地补偿款。
所以杜绝村官侵占土地补偿款,首先,要强化村土地事务公开制度。土地征用、批租、转让等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政策原则进行,不仅要公开土地征用、转让及补偿等事务,对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土地审批程序、土地转让费、征用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也要予以公开,增强土地使用的透明度和认知度;其次,完善村土地财务管理机制,坚持严格的收支财务制度。对土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乡镇、街道要对村干部进行日常财务审计,确保土地补偿款的安全,最后,建立健全村土地财务监督机制。实施“阳光财务”,清理、整顿和规范农村土地财务,强化群众监督。同时,通过完善征用土地补偿工作机制,加大村组织与成员以及上级组织相互间、上下级间的监督和约束,彻底铲除涉土犯罪土壤。
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农地补偿款违法行为时,抱有息事宁人的思想,让个别村干部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诱发了更为普遍、更加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针对个别村干部肆意侵吞或挪用农地补偿款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重拳出击,切实维护农民在农地补偿款方面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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