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秦仲阳)昨天,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丰“4·9”事件行政赔偿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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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该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据悉,海丰法院今年3月初一审开庭,判决认定被告汕尾市民政局对死者的死亡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8.74万元,扣除原告已得到的4万元左右,还应支付14万元左右(见本报今年3月3日报道)。汕尾市民政局不服于5月24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此期间,又有2名海丰“4·9”事件的受害人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经一审判决,被告同样不服上诉。于是,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合并审理了这11起行政赔偿上诉案件。
昨天二审开庭审理焦点与一审相同,包括:汕尾市民政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原审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善后处理协议书》是否为国家赔偿协议;死者对其死亡是否有过错。
昨天二审开庭时,汕尾市民政局还提出:事件的起因是被遣送人员纵火,他们先于遣送人发现火灾,同样有义务救火,但却没配合遣送人员救火,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回放
2001年4月9日9时40分,牟朝阳等25名被收容人员坐上了一辆收容遣送车,在前往广州的途中,车辆突然起火,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遇难,除一人尸体已被烧焦炭化难以断定死亡时间外,其他人均可确定是被活活烧死的。
“4·9”事故发生后,多数死者家属与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签订了《“4·9”火灾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每户拿到了4至5万元不等的“补助”,离开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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