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这种合法行为在客观上给老百姓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提出解决方案:立《国家补偿法》。昨日,来自四川的全国人大代表孙传敏、李阳惠、王诗文、刘进、谢明道、夏鸿辉等人在这份有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安全的议案后签署了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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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代表:制定国家补偿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立法基础 公民合法私产不受侵犯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段维义在《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中说:国家补偿涉及群众的重大利益,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密不可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补偿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决定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但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国家补偿制度现在还很不完善。现在中国没有《国家补偿法》,大量国家补偿无法可依。部分单行法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同市场规律脱节,权力运作的空间和执行的随意性过大,难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缺位现状 补偿标准因事因人而异
没有《国家补偿法》导致了当前几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议案将其归结为四大类。
首先,是土地闲置率和土地征用中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造成大规模征地,征后又不用,土地闲置率居高不下,群众对土地征用补偿不公的投诉大量增加。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不符合市场规律,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
其次,是突发性事件补偿操作运作很不规范。2003年防治“非典”和今年防治禽流感中,一些地方政府征用了民用设施或销毁了群众的家禽,事后对是否补偿、如何补偿,各地政府做法差别很大。“这种状况不符合国家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要求,也不利于今后应对突发性事件。”段维义在议案中说。
再次,中国各地有关补偿规定的文件形式不统一,补偿标准差别大,执行的随意性也大。由于缺乏《国家补偿法》,补偿标准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会议纪要(包括通知)等形式规定,但它们有时候是互相矛盾、冲突的。
最后,是司法机关对国家补偿案件的审理难,执行更难。涉及国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多数是在地方的文件中。在没有法律参照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度大,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更大。补偿程序 评估、听证、协商
段维义认为,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国家补偿的原则应界定为“合理补偿”原则,补偿的启动应分为国家机关主动补偿和请求人申请补偿两种。同时,为避免“以言代法”、暗箱操作,增强补偿操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应规定评估、听证、补偿人和被补偿人之间的协商等程序。
段维义还认为,《国家补偿法》必须明确法律责任:对拒绝补偿、随意改变补偿标准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应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代表访谈 百姓、国家皆受益
记者:对普通老百姓来讲,立《国家补偿法》有哪些好处?
段维义:当然有很多好处!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差不多都会遇到征地、拆迁这些问题。国家制定了《国家补偿法》,老百姓就拿到了要求补偿的法律依据,政府的合法行为也有了法律依据。如果政府补偿低了,老百姓就可以拿出《国家补偿法》来证明这是违法的,并可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司法机关也有了裁决依据。
这样一来,国家机关、公民都可以依法办事。通过国家立法,能规范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行为,对今后的全国范围内的正当征地行为、正当拆迁行为有利。
记者:那今后的《国家补偿法》中明确的补偿标准,比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等,应以什么为参照物来制定呢?
段维义:这就要看全国人大立法了。议案提出了立法建议,国家会作立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