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4月27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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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三审的时候,媒体普遍把报道角度放在“刑拘、被捕后判决无罪可获国家赔偿”上,将此作为一种司法进步来进行报道乃至评论。然而没想到,当草案进入四审时,关于“错拘”赔与不赔再次引起争议——“错拘不赔”再一次进入公众视线。
在这次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中,对“错拘不赔”的前提条件作出了限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被媒体称为“错拘豁免期”。我不想对这个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身是否合理进行评判,我只想说在现实中,很多时候法制的运用会因为执法者的个人理解或权力胁迫、利益勾连,发生执法方向扭偏的可能。
在现实中,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并不鲜见,“错拘”事件比比皆是。早先发生过地方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记者事件,也发生过跨省抓捕发帖青年的事件,还发生过基层乡镇干部一句话,地方派出所就抓拘村民的事件……在这些事件里,清晰显现着一些官员个人权力凌驾司法程序之上的真实一面。
而如果有了可以依法“错拘不赔”的法条,有可能为一些手握拘权的个人,当作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武器。对上头指令的盲目执行,已经使一些司法单位和执法者失却了司法的基本正义伦理。在权力关系的编织中,在维护某些权力把持者的私利构建里,“错拘不赔”很可能演化成已经走偏的合法行为。
本身来说,遭遇“错拘”的公民,人身自由、精神、物质都遭到了无辜的禁锢、刺激和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的“损失填补原则”,公民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应依法进行复原式的填补赔偿,这是基于最基本人权和人性的正义体现。如此说来,“错拘不赔”明显与《民法通则》相抵触。如果要使“错拘不赔”合法化,必须对《民法通则》进行相关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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