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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解读--3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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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败 浏览量:02023-03-08 06: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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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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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家赔偿法解读--3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相关法条」《高法规定》第17~19条。

「意思分解」

同第6条相比,第7、8条更是司法考试重点。?

1?识记第7条所列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5种情形。?

2?注意《高法规定》第17条将第7条第2款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又区分为不可分之诉与可分之诉两种情况。?

3?重点掌握第8条,《高法规定》第18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综合起来,可分以下几层意思:?

(1)经复议的,仍由最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仅就加重部分作赔偿义务机关。此种情形下,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充任又分两种情形:

①赔偿请求人只起诉原行政机关的,原机关为被告;

②赔偿请求人只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注意《高法规定》第1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诉讼裁决),由于据以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由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并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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