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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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水利农机局行政行政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赔偿决定书
(2004)广中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曾关云(曾用名:曾官云),男,汉族,生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七月,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广元市老城鲁家湾。
原告:张林珍,女,汉族,生于一九五О年,系原告曾关云之妻。
委托代理人:高源,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中,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水利农机局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彦,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秦伟,四川广元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行政行政赔偿一案,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由审判员邵军、罗小兵、唐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原告之子曾尧(11岁)在嘉陵江柳林枝河边一采砂船采砂后遗留的深坑内溺死。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作为河道管理机关未对河道内形成的深坑进行管理有关,且被告收取了采砂船主的保证金理应承担回填责任。因此,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246000元及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10000元。
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报案登记表;[2003]058号鉴定书;嘉陵派出所对马惠明、郑兴全的询问笔录。原告提供该组证据主要为证明原告与受害人的关系;曾尧死亡的事实、地点及打捞经过。
2、律师对郑兴全的调查笔录:广水机水政[2003]151号函;照片。原告提供该组证据拟证明曾尧死亡于采砂船所遗留的深坑之中及深坑的目前状况。
3、广元市政府广府发通[2003]3号通告;被告向采砂船主发的通知。原告提供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对采砂及采砂船所遗留的深坑负有管理责任。
4、律师对苏华举、陈仁崇等五人的调查笔录。原告拟证明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近年来深坑已造成六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5、律师对谭详明的调查笔录。原告拟证明自然河道不易把人淹死。
6、广元市水利农机局针对原告的赔偿申请书所作的回复。原告拟证明深坑系由采砂船形成的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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