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不认为是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对国家赔偿适用的影响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不认为是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对国家赔偿适用的影响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de749e4fbbdc5f6b7e239e849dc205c
“不认为是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对国家赔偿适用的影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吴某荣与吴某发因鱼塘承包发生纠纷,吴某荣持刀捅伤吴某发左大腿臀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吴某荣对吴某发原轻伤法医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提请对伤害案受害人吴某发左大腿臀部的损伤程度作重新鉴定。经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吴某发左大腿臀部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吴某荣被公安局变更为取保侯审予以释放,尔后公安局对吴某荣故意伤害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吴某荣逮捕羁押时间为120天。赔偿请求人吴某荣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给予国家赔偿并在一定范围内恢复名誉。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吴某荣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采纳。理由是:吴某荣为承包纠纷故意捅伤他人,其行为属故意伤害,只不过尚未造成致人轻伤的后果,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免责条款,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是正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吴某荣故意伤害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对当时的重要证据即“轻伤结论”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是被害人的伤情不构成轻伤。既然不构成轻伤,也就没有什么犯罪事实可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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