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姜国祥等诉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和行政侵权赔偿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姜国祥等诉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和行政侵权赔偿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cce43a7f8fb37c72d487e8ec925571e
姜国祥等诉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和行政侵权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姜国祥,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如皋市人,农民。
原告:陈继银,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通州市人,农民。
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武林,局长。
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昌荣,局长。
原告诉称:原告在美国劳务输出所挣的钱是合法收入,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机场强行扣押我们身上的全部收入,严重违反执法程序;被告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扣押,明显滥用职权。请求法院在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判令被告返还所扣财产和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到美国关岛劳工局以虚构事实控告公司老板的方式来威胁、胁迫美方老板,从而强索到财物。原告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本局对原告立案侦查是合法有据的;原告涉嫌敲诈勒索,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的规定,本局扣押两原告非法获取的财产是合法的;又根据刑诉法关于“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本案的受害者是如皋市建工局。因此,将扣押的财产及时返还给第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局在行使刑事侦查行为过程中,先盘查,盘查中发现有犯罪事实便立案侦查,其程序也是合法的。综上,被告的行为是依法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两原告受第三人委派去美国从事劳务,在履行劳务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和合同规定,向外方公司索取合同外利益。该合同外利益,外方已向我方索赔,并由我方给付。被告将13100美元发还第三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行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我市对外劳务输出工作的正常秩序。
「审判」
(二)驳回原告姜国祥、陈继银要求返还13100美元及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发还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13100美元(已履行)。
一审宣判后,姜国祥、陈继银不服,以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不当为由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据实判决。
(一)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1998)皋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的第二部分;
(二)撤销该判决的第三项、第二项的第一部分;
(三)如皋市公安局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返还姜国祥、陈继银13100美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涉外劳务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由于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手段插手该起纠纷,建筑工程管理局又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使一起本来比较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酿成一起集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体的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审理和评析,对提高我们理顺法律关系能力,驾驭行政审判的能力,无疑是有裨益的。
行为的目的是界定行为性质的重要环节。刑事侦查中扣押财、物是为了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构成犯罪的,将扣押的财、物上交国库,或返还被害人;不构成犯罪的,将财、物返还原主。如皋市公安局将原告的财产扣押后,并没有积极地展开侦查,而是草草地将所扣美元交给了第三人。第三人既不是财、物的原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被告将所扣美元交给第三人,其目的不是十分清楚吗?去伪存真,公安机关实施刑事侦查是假,以刑事侦查为名,行保护一方利益是实。被告不能提供证明自己的行为属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根据,提供的法律依据也明显被曲解原意和带有为我所用的痕迹。原审以该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确认为违法都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在剖析了公安机关扣押公民财产行为的性质,排除了刑事法律关系可能存在的情况下,进而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解,删去了一审法院对民事权益处分部分,使本起诉讼成为完全建立在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诉讼,取得规范、公正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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