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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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而被羁押国家应否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村民朱某因故与执行公务的干警发生抓扯,被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继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朱某妨害公务的行为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判决其无罪。朱某以错捕为由,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不予赔偿。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妨害公务被法院宣告无罪,是基于其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朱某即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是基于“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并不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因此,检察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应予赔偿。其理由是:根据法院判决,朱某虽实施了一定的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并未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检察机关错误地作出了逮捕的决定,客观上导致了侵权的后果,检察机关应该对这一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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