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造成这些问题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法官认识上的因素、思想上的原因。由此造成法律适用上困难,并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本文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存在的原因和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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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研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是赔偿数额不足。据对市中院2002-2003年统计调查表明。共结案805件,赔偿总额是1991,7917万元。平均每个案件赔偿额是2,47万元①。对市中院法官汪振琦从1997年至2003年所审近100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跟踪调查,平均每件案件赔偿额在1,5万元左右,最高额不过10万元,特别在一些杀人案件中仅仅赔偿丧葬费3000元,这样的赔偿就连承办案件的法官也觉得不公平,但法官只能依法办案②。二是精神赔偿不予支持。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计算标准不统一,如涉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问题,可供参考的标准有《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③。其中的规定很不统一。这样造成了同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各地标准不一,也造成了先判后撤一、二审之间标准不一的问题。四是在刑罚适用上还存在以罚当刑的现象。实践中,被告人或其亲属如果能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筹集到足够的赔偿金,则往往被视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甚至可能适用缓刑④。这一点在基层法院审理轻刑案件中尤为突出。虽然这一做法有其法律上的根据,但也造成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吸收,个案间量刑失衡,使社会公众产生“打了不赔,赔了不打”的错误观念,无助于公正量刑标准的树立。
实践中如何改进
世界各国都规定了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规定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分为平行式和附带式两种⑤。英美国家重视对私权的保护,大多规定平行式赔偿模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解决赔偿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附带式赔偿模式,民事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被作为刑事中一种附带方式解决当事人民事责任。这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利弊,平行式尊重了选择权,但效率过低;附带式强调国家公权力优先,但忽视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借鉴各国经验,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可作以下改进。
一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必须正确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属于刑事还是民事,对此正确界定犹为重要,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尽管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的,但在本质上还应把其归为民事较为恰当相反当。因为从诉讼目的上看,附带民事人追求的是民事利益,仅仅是为了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与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惩犯罪的目的是不同的。再从诉讼提起的主体看,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被害人及其利益受损人提起,公诉机关是不适宜作为附带民事主体提起诉讼的。对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上是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这样做可以在实践中统一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