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疑罪从挂”可获赔偿,因为有些案件被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没有作结论,也不实质性办理,这种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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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司法解释:疑罪从挂可获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刑事司法实践中,久拖未果案件各地普遍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亟待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等争议,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纳入审查范围,包括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
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避免“救济无门”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防止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滥用。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实质性办理,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13种情形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为防止长期挂案导致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落空,被害人申诉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复查的,不影响国家赔偿程序启动。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木土土)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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