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需要根据赔偿法来的,不能随意确认赔偿数额,我们也从新闻看到了,申请国家赔偿很多人都选择律师介入。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国家赔偿责任是怎样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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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来自国库。
第二,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在这里,国家机关包括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置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关的履行职务的公务人员。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人员。凡上述机关、组织及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和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谓"违法",不仅指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包括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的基本原则、法的精神。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属于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从赔偿范围来看,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部分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赔偿窄于民事赔偿,属于有限赔偿责任。例如,对国家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部分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与民事赔偿有所不同,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是法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章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助方式。根据侵权损害的对象和程度不同,又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还有最高限制。对于多数损害,国家并不按受害人的要求和实际损害给予赔偿,而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生活和生存的需要为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受害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取得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取得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多种程序。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侵权责任后置(即吸收)原则,即当数个国家机关均侵权时,由最后作出终局决定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目前确定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国家司法机关仅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适用范围仅限于刑事诉讼,涉及到的案由也只有错捕错判共同赔偿一种。目前确定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并适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情形为:
1、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
2、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两高”《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3、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高”《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第3条)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案件的共同赔偿义务主体只有一审判决有罪的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或者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两高”《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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