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思维导图

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无人在意 浏览量:22023-03-08 08:25:54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思维导图

在学校进行学习的时候,往往都是未成年人,这个时候,学校是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遵守的,那么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2e9d84cc641405146d6980839a5e35d

思维导图大纲

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学校责任,就是补充的补偿责任。条文的内容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规定,有利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加强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具有人性化的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虽然直接的致害原因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但是有时学校的过错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在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原理是一致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如果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是一定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应当是负直接责任的第三人所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在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作此时的份额理解,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的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有关补充赔偿责任的概述

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这一特征,体现了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相比,其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体现在《人损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当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也不应该反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补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随意滥用。

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

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

补充 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三、补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编中的补充责任条款,主要有:

第1191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零一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辅导员队伍建设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辅导员队伍建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辅导员队伍建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60abcadc2f7924e5c9f9690c9447d4c

第三章 管理者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三章 管理者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三章 管理者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bedec8bf441ab9fcc1f2cbf47ddcc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