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汪强在广东东莞恩溢公司打工,2009年6月2日,其从广州准备乘火车返回湖北襄樊与女友燕子订亲,不料在广州火车站,值勤民警以其涉嫌抢劫而将其拘留。押回湖北枣阳市公安局后,汪强一再声明自己没有抢劫,可他仍然被关押了3个多月,后因证据不足而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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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郎订亲路上无故成为“抢劫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准新郎订亲路上无故成为“抢劫犯”
订亲路上突成“网上逃犯”
汪强老家在湖北枣阳市熊集镇,他父母一直在襄樊打工,因老家的房子几年前就已卖掉,平时,汪强和父母很少回枣阳熊集老家,只是每年春节期间回去走亲戚拜年。
汪强是东莞恩溢公司的电工,这次请了15天假回襄樊,是为与女友燕子回家见双方的父母,准备订亲结婚。女友是河南驻马店人,已提前回到河南,按照计划,汪强先回襄樊,6月5日再到驻马店见女友的父母。
正当兴奋不已的汪强提着大包小包赶到广州火车站,购完票走进候车室时,值勤民警检查完他的身份证说:“你跟我到值班室来一下。”当汪强跟着民警进了值班室时民警告诉他:“2008年8月1日你在湖北枣阳因涉嫌抢劫被网上通缉,我们现在依法对你进行留置,有什么问题,等湖北枣阳民警来了你跟他们说。”
汪强听后顿时呆住:“我去年8月1日在东莞上班,怎么会在枣阳抢劫呢?”值勤民警让汪强看了网上通缉令,上面有他的身份证照片,简要说明是2008年8月1日,汪强和另外3人在枣阳熊集抢劫他人4000元现金。当汪强还想申辩时,值勤民警已将手铐戴在他的手上。
律师取证不具备抢劫时间
焦急中的汪强在高墙电网之下等待了3个月,终于等来了律师。
律师了解了枣阳市熊集镇抢劫案的有关情况后,很快赶到东莞恩溢公司调查,提取了2008年8月汪强在恩溢公司上班的记录和证明回到枣阳。
恩溢公司出示的打卡记录和工资表证明,2008年8月,汪强共计上班26天,其中8月1日也正常上班。恩溢公司管理规范,员工日均打卡三次。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称,员工打卡的时候都有保安看着,一般不可能出现代打卡的现象。
此外,汪强同宿舍的另外3名工友也愿意作证。其中一名工友提供了汪强2008年七八月份和他们一起打工的证明,潮州籍电工余楚植也表示,尽管时隔一年,他记不清汪强在8月1日具体干了些什么,可印象中其在七八月份都没有离开过东莞。
9月21日下午下班时,办案民警来到看守所,这一次,民警再没有问他参与抢劫的情况,而是询问汪强2008年8月1日在哪里上班,有哪些人可以证明,证明人的电话是多少?问完这些,汪强憋了3个月的愤怒终于一下子爆发了,他对办案民警说:“你们今天怎么不问我怎么抢劫了?你们为什么到3个月以后才问我在哪里上班,你们开始关押我的时候为什么不听我说,为什么不去调查?如果你们早听我的话,我怎么会被关3个多月?”
没作案哪来与现场“吻合”的口供
一直等到11月,汪强也没有等到枣阳市公安局的答复,他只得向媒体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媒体很快介入这一案件的调查,结果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问。
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2009年11月10日向媒体记者介绍:接到报案后,刑警大队办案民警依据贺某夫妻对歹徒的描述分析认为,劫匪是熊集镇附近人,年龄在18岁至25岁之间。随后,贺某夫妻来到熊集派出所,通过电脑中的户籍资料照片,两人指认汪强就是作案人之一,但另外3名歹徒贺某没有从照片中认出。随后,枣阳市公安局将汪强列为网上通缉逃犯。
单凭抢劫案受害者赵某夫妻的指认,办案民警不会贸然将汪强关押3个多月。汪强被关押的另一重要环节是他的口供。2009年11月10日,枣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汪强口供所述的作案经过,与受害人贺某、赵某夫妻的描述十分吻合,如果他没有参与作案,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关于口供与现场“十分吻合”的情况,汪强作了如下回忆:
案发现场是汪强上小学经常走过的一个路口,汪强对现场附近的环境是比较熟悉的。警察问:你们4个人怎么抢劫的?汪强答:我们几个围上去抢的。警察:不对,你好好想一想,有没有骑摩托车?汪强答:有,两个人骑一辆。警察:抢的什么东西?汪强:一个红色的包。警察:你好好想一想,倒底是什么颜色的?汪强:灰色的。
经过这样的讯问之后,汪强在审讯笔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汪强说:“我对抢劫案的情况一无所知,我完全是在警察的提示下,做完审讯笔录的。”
“你知不知道抢劫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量刑也会很重的,你在笔录上签了你的名字,就意味着你承认参与了抢劫犯罪,可能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面对媒体的提问,汪强说:“不按照他们的要求说不行啊,他们要我蹲马步、打嘴巴子,用脚踢我的腿,把我的身上踢紫了。”
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张德俊断然否认了对汪强“刑讯逼供”的说法。他说,民警从未打过汪强,如果汪强身上有伤,看守所不会收留。11月18日,枣阳市公安局局长柴普军也否认了汪强的一些说法。柴普军表示,警方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对汪强进行刑事拘留,而后报请检察院,所有程序均合法。
而汪强却说:“我被枣阳市公安局民警押回枣阳后,一直在申辩,说明自己2008年8月1日在东莞上班,对于可以排除作案时间这一关键办案程序,办案民警长达5个多月不予理会,不予调查取证,直到半年以后的11月10日,才派员去东莞调查。这算不算程序有问题?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怎么会有与案发现场那样吻合的假口供?”
汪强被关押后,因请假逾期不能返回上班,东莞恩溢公司对他作了除名处理。工作没了,婚事也搁浅,女友燕子家人只听说汪强“出了点事”,却一直不知道究竟是什么事,汪强希望拿到一个类似公安局撤案的文书去女友家里解释清楚,可是他出看守所以后两个多月,仍然没有等到结果。为此,他频繁催问枣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但民警一直说工作很忙,让他等一等,马上会给他答复的。
从汪强6月2日被抓,到9月22日取保候审历经3个多月,从取保候审到12月1日又是两个多月,汪强等来的仍然不是他心中期望的撤销错案的结论,汪强对此很失望。他认为这一结论是模糊的,“发现现有证据”是什么?如果是8月1日抢劫案发那天,他在东莞恩溢公司上班,他就不具备作案时间,那么通缉和关押他就是错误的,是错案,就应该撤销。如果“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他的作案时间,那么他就仍是“抢劫犯罪嫌疑人”,这两者必有其一,不应该存在模糊不清的界线。
枣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汪强显然属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前解除取保候审,那么,是什么原因“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汪强没有得到枣阳市公安局的正式解释。但是,枣阳市公安局民警告诉汪强,公安局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汪强赔偿,关于赔偿的数额问题,有关部门和领导正在研究。
一位律师获悉汪强案的情况后指出:枣阳市公安局既然提前取消汪强的取保候审,而且答应给予国家赔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枣阳市公安局应该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发给汪强撤案决定文书和释放证明,汪强凭借这两个证明,才能证明其不是抢劫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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