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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能否以给钱区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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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够了就心伤了 浏览量:42023-03-08 08: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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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那么按照这些部门的意见,是如何把握的呢?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能否以给钱来作为区分点呢?下文详细分析,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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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意见: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能否以给钱区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概念明晰: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意见》首次明确从重处罚七种情节

《意见》首次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现实状况: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最高法新闻发布人说。

据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最高法刑一庭庭长介绍,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

解读

1 强奸未成年人一般不判缓刑

【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解读】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开始实施的。在国外早就实施禁止令的制度,一方面对一些特殊行业的,比如说证券行业,在证券行业犯罪的,对他实行禁止令的话,就可以剥夺将来再从事这个行业的可能性,也就是剥夺再犯的可能性。在性侵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2 严惩教师“校园性侵”行为

【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解读】

最高法新闻发布人: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意见》对这类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目的是严厉打击“校园性侵”这种犯罪行为。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意见》规定了更要从严惩处,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比较隐蔽,持续时间长,尤其是那种有继父女关系、养父女关系,或者是教师这种职业,往往性侵次数多,时间又长。对这种犯罪被害人因为年幼,认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所以这种案件的危害性相对来说更大。

3 教室内猥亵判刑5年以上

【意见】

【解读】

最高法新闻发布人:对于“当众”条款,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对于此种情形,是否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猥亵行为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存在一定争议。考虑校园、教室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特征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意见》认定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4 校园发生性侵案学校应赔偿

【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性侵案件往往身体受损的几率远远小于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康复费用既包括身体损害,也包括精神康复的治疗费用。

最高法新闻发布人:条款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有些性侵害案件发生在校园或者幼儿辅导培训机构,该条款可保证被害人损失得到有效弥补。通过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相关单位对未成年人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预防、减少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5 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算强奸

【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解读】

最高法新闻发布人:据了解,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引用法条

[1]《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三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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