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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少年砸撬ATM机一案引发的思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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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5日,北京市延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18岁少年王某因酒后砸撬银行银行ATM机而被指控盗窃金融机构一案。检方以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无期徒刑。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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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由少年砸撬ATM机一案引发的思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如“许霆案”和“天价过路费案”一样,公众对该案表现的格外关注,言辞激烈之余亦不乏中肯之意,引人深思。从现有所能公开获取的资料来看,笔者认为本案存在诸多争议。

一、犯罪意图的确定

本案中,检方指控起砸撬银行银行ATM机的意图是盗窃银行的钱,但王某则否认自己有盗窃ATM机内现金的想法,称只是情绪低落,酒醉后打砸ATM机。王某的犯罪意图到底为何?盗窃ATM机内的现金还是破坏ATM机发泄内心情绪,这直接影响到罪名的确定,即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此,在检方负有举证责任的举证规则下,检方并未对其指控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而反观王某的客观行为,其“窃”而不“取”的犯罪客观行为更偏向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外在表现。

二、犯罪对象的确定

检方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仅以银行单方出具的证明为据,将ATM机内的全部现金认定为盗窃数额即犯罪对象,显然缺乏必要的证明力。在笔者看来,如要将ATM机内的全部现金认定为盗窃数额,需要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阶段由中立第三方出具公正、权威的鉴定报告。在此需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第一项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检方如此轻率认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在法律上将王某量刑升格至盗窃罪的最高刑幅度,这不得不让我们怀疑检方诉求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量刑情节未予充分考虑

从法理来说,盗窃罪是结果性犯罪。本案中,王某在着手犯罪后,因外部原因并未得逞即实际控制犯罪对象,应属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退一万步来说,即使王某涉嫌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从王某犯罪未遂和初犯等量刑情节考虑,检方以有期徒刑乃至缓刑起诉,是否更符合经济型犯罪大量适用缓刑和刑罚轻刑化的世界潮流。

以上只是笔者根据网络公开获取的材料,从法律的视角对案件本身进行考量,有失偏颇之处,再所难免。同时,本案带给我的反思同样深刻。

一、如何将经济性犯罪司法处理尺度限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深层次背景是利益体的博弈结果。无论是“许霆”案、“天价过路费”案,还是本案,都存在一个共通点,那就是案件背后都是普通百姓和银行、高速公司等强势机构的对决。这些案件之所以能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和深刻讨论,很大程度上是因部分案件司法处理尺度上的强烈反差。在此,笔者以深受民众关注的职务犯罪为例说明。在职务犯罪有罪判决率节节升高的背景下,有统计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66.48%,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处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抗诉数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针对这一情况,最高检在近期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但笔者认为,《规定》的出台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也不可高估,需要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

也许会有人认为大量适用缓刑和轻刑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笔者当然不会反对刑罚人道主义,可我们的人道一定得针对所有人的人道,是法律框架内的人道。在一个非监禁刑(我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会超过40%的国家,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比率居然高达60%以上。联想此案,这哪里是人道主义,分明是特权主义。

二、如何让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符合司法审判的实践需求。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但人民陪审员的实际职业化已经违背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由此导致的是人民陪审员民意代表作用的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网络陪审员”所代表的汹涌民意的强烈冲击。“许霆”案、“天价过路费”案在审判过程中都被动地受到“网络陪审员”的引导。在司法为民的司法环境下,我们如何正确引导民意,发挥其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和讨论的。

隐藏在本案背后的人民群众的日益高涨的法治期望与司法环境的滞后和司法体制的缺憾之间的矛盾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超出了司法界的想象,汹涌的民意,隐含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更高要求。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我们应将舆论的杂音视作我国法治进程中别样的风景,以实际行动来证明我们无愧于神圣的审判职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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