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适应审判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在我国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在商品交易秩序尚未完全得到合法规制的情况下,善意购买人购买的物品中存在赃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影响交易安全。因为,赃物在物理特征上与一般商品并无差异,要求购买人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负担附加的识别义务,要求其对欲购买商品的来源进行详尽的调查,以便从其购买的商品中识别出是否为赃物,过于苛刻,甚至是不可能的。我国物权法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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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国已十分重视对交易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同等保护,在价值取向上也是兼顾交易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从物权法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已是明证,而盗赃物和遗失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具有相似的法律机理,因此,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设置在同一法律条款,因而,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应已具有立法基础。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讲,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并没有明确排斥赃物的善意取得,也应存在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解释空间。客观地说,引入善意取得的机制在于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此外,审判实务中也普遍接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观念,也给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适用空间。当然,由于在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与不适用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是两难的,有学者提出,如果以保护权利人利益及物的静态安全为重,排斥赃物善意取得,势必对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极为不利;如果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的动态安全为重,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则法的正义性将受到质疑。因此,在对相关利益充分衡量的基础上,寻找一种能折中的方法,即能提供对对方利益的保护又能兼顾两者利益的制度——承认赃物善意取得但给予一定限制,是必然的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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