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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公开的几大难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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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推进司法公开的道路上,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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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制公开的几大难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思想观念的障碍

对于司法公开,民主意识方面的障碍可以称为“是与非”问题,而思想观念方面的障碍可以称为“高与低”问题。我们很多关于司法公开的认识不但过不了政治民主关,甚至也过不了科学理论关和实践检验的思想观念关。

第一,“公开越多,公信越高”问题。从道理上讲,越是透明公开,人们越会多一分信任,即使公开的内容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人们也会有所原谅。这一观点在澳大利亚犯罪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得到了证实。研究表明,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了解越多,则对司法制度的信赖越强。相反,公众不关心、不了解司法制度,则越是不信任司法制度,因而司法制度在社会发展中越少发挥作用。目前一些司法机关乃至党政领导的顾虑是,司法机关自身尚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一旦公开,必然影响对司法机关的公信。目前的障碍不是不想公开,而是不敢公开。

第二,“公开是攻,遮掩是守”问题。公开是民主的基本要求,而敢于公开也表明了一种自信和力量。人民是司法权力的来源,也是司法的监督者。如果把两者当作一对矛盾来看,让人民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对人民负责的最佳方式,也是赢得人民信任的基本要求。以“攻守”作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全面透明公开,是司法的最佳攻势;而犹抱琵琶半遮面不会给公众留下好感。如果法院自己不公开,旁人就可以去猜测、去挖掘;如果没有法院的正面消息,别人只能传播、放大“小道消息”。到那时再去“救火”,效果肯定不会好。

第三,“脚要端正,鞋也不歪”问题。俗话说,“脚正不怕鞋歪”,或“身正不怕影子歪”。从个人品德修养方面来说这句话是正确的,但在当今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这只说明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民主政治要求既要脚正,鞋也不能歪。西方法谚云:正义必须得到实现,而且必须要以别人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所言即为此意。

2、法庭场所的障碍

审判法庭是什么地方?它应当是人世间最公开、最透明、最开放的地方,是司法公正的“第一战场”。行政首长运筹帷幄之中,决策后台之上,甚至会因决策英明而受到颂扬。但如果出现秘密法庭、秘密审判,则永远为人嗤之以鼻。因此,法庭的公开开放、自由旁听,成为法庭的最显著的特征。

在我国,本来不是问题的“自由进入法庭旁听”却一直是一个问题。实践中的现象是:要想进入法庭旁听似乎是要进入法院的“领地”,让你进你才能进,不让你进你就不能进。法院对法庭旁听的管理表现出“制造障碍不让进入”,而不是“创造条件扩大旁听”。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下,即使法院是公正审判,旁人也会认为你不公正,否则为什么不让旁听或不情愿让旁听呢?难道公开审判的案件还有什么害怕别人旁听吗?

审判实践中,本应向公众公开的法庭场所却成为司法公开的障碍,其主要表现有:

一是法庭须查验身份证才允许进入。进入法庭成为最简约的“许可”行为,给公众的感觉是法庭的恩赐。而且有的法庭要旁听人把身份证押在登记处,换取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之后再换回身份证。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一个公共场所需要把身份证扣押才能进入的话,大家宁愿不进入。生活中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有机场、银行等需要证明身份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设想一下,旁听人员只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验,法庭内有法警维持秩序,旁听人员的身份证明与法庭的安全有多大关系呢?一些法官仔细思考后也不得不承认,查验身份证对法庭秩序没有任何帮助,反而成为限制进入法庭旁听的一种托词。

二是媒体进入法庭受到特别限制而不是得到特别照顾。当今社会,老百姓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进入法庭,除非案件与自己直接相关。社会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主要依赖媒体。但目前媒体进入法庭,不但没有受到照顾,却受到多于普通群众的限制,而且有的媒体记者千方百计地“混入”法庭后,又被法警“请出”。

三是不准记录。有的法庭不允许记录。一旦被发现记录,可能受到警告。这是过去的旁听规则要求的。这个不合理的规定现在已经取消。法庭是一个法制教育的最好场所,有什么不可以让旁听人员记录的呢。现在有的法庭都可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媒体可以请求法院提供公开庭审的笔录以方便报道,何况不影响法庭活动正常进行的记录呢。

四是有的法院没有把办公场所和法庭分开,法院的大门可能设有岗哨难以进入,更不用说去旁听案件了。如果不是特别的需要,任何一个旁听人都不会情愿经过繁琐的检查手续进入法庭旁听一个与自己不相干的案件的庭审。

五是越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案件,越是限制旁听。阜阳“白宫书记”案只给受害人家属两张旁听证,众多媒体不能进入法庭旁听,而审判法庭内大部分座位是空的。当地法院遮遮掩掩地公开审理,媒体只能“道听途说”地描述法庭庭审,结果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为什么目前法庭旁听存在这么多障碍?搞清楚法庭到底是个什么场所,这很关键。法庭不光是法官公开审理各类案件,裁判是非、定纷止争的场所,还是一个惩恶扬善、宣扬法治、法制教育的场所,是一个体现民主、弘扬民主的场所。旁听人员通过旁听庭审,可以最直观地了解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精神。媒体通过传播庭审实况,可以最直接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体制机制的障碍

司法公开搞了这么多年,之所以成效并不显著,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是主要原因之一。司法公开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管理体制的障碍。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工作,但长期以来,各级法院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管理机制。这种状况造成了法院领导重视司法公开的,工作就抓得好;不重视的,就抓不好。或者一段时间上级法院要求落实司法公开,就重点抓一阵,过了“风头”,就又销声匿迹了。司法公开工作没有形成一种长效的工作机制,没有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这项工作,往往给人民群众造成公开是个“面子工程”,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

二是司法的民主制约和监督体制不健全。虽然宪法规定了司法的人民性,但由于体制性保障的不健全,司法制度一旦运行起来则会忽视人民性的实现。例如公众对司法的监督缺乏法律的渠道,司法对人民负责的形式难以适应人民性的新需求,法官的管理仍然混同于普通的干部管理、官员管理等。

三是职业保障的障碍。目前许多法院不愿意公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法院的独立性不够,司法的职业保障没有建立起来。如果一些问题公开了,可能会给制约法院工作的权力行使机制造成难堪,那么法院的日子就不好过了,法官也不会有好日子过。有些敏感问题不是法院不想公开,而是地方政府或党委不让公开,法院夹在当地党委政府指令和人民群众要求公开的中间,左右为难。

4、诉讼权利的障碍

这种说法会给人造成误解,似乎是强调诉讼权利而造成了司法公开的不发达。实际上正好相反。正是由于没有强调诉讼权利,因而司法公开不能得到促进。为什么说要用诉讼权利来促进司法公开呢?因为司法公开是诉讼制度中的一部分。

具体说来,这方面的障碍体现在:

一是只把司法公开当作法院的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把公开当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法院必须遵守。但重要的是当事人要把司法公开当作一种诉讼权利来行使。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员,有权利知道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有权利把自己受到公平对待或者没有受到公平对待的情况公之于众。

二是法院对应当公开的内容和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把握不严,也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障碍。例如,审判的内容应当公开,但调解的过程不宜公开,而我们在这方面的把握不够严格。又例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对其姓名身份作适当技术处理,但目前许多公开的裁判文书上还赫然印着未成年人的名字。

三是任何对裁判结果有影响的事实证据、观点、依据,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这方面的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例如,一方当事人花钱雇请法律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另一方当事人几乎没有辩论的机会;一方当事人“请”来某领导的批示,另一方当事人也全然不知,但形成的印象是“对方有人”。

四是缺乏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是一种诉讼权利,就会有实现的或不实现的,而权利不能实现时就应当有救济。对于诉讼权利的侵害,如何纠正?如果只从纪律、行为规范角度进行批评教育,而没有从诉讼权利的实现角度催生诉讼程序的措施,则永远不会解决问题。所以,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投诉机制,赋予当事人对违反审判公开原则(违反诉讼程序)的上诉权。对于一些审务公开方面的问题,法院系统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投诉和处理机制。

5、理论研究的障碍

目前,法律界对司法公开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弱。尽管人们在理论上完全认可司法公开,但因缺乏具体、系统的理论指导,司法公开实践并不发达,甚至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此,即使理论研究的落后还不是障碍,至少可以说它还没有对推进司法公开改革形成有力的激励。

司法公开理论研究方面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公开的民主意义不尽明确。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已经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对公开的原则不够明确。公开不是随意地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而应确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原则。公开应当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

三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研究不深、不透。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范围不明确,界限不清楚,导致一说公开,人们就认为应该无限制地全部公开。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应该矫正。

四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够多样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传媒网络的发达,使得传统的公开方式和渠道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我们需要研究和拓宽更灵活的方式和更便捷的渠道。

五是公开的落实机制研究得不够。司法公开工作开展的如何,是否能在体制内发挥功效,需要研究一整套监督落实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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