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徒有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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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陪审制在我国行不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具有一种权威屈从心理,从而导致陪审员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另外,我国并没有对陪审员的任期做出明确规定,直接结果就是形成了“编外法官”、“职业陪审员”。由于和新的陪审员有一个磨合过程,法官比较倾向于用熟悉的陪审员。因此,这一批人民陪审员很有可能再继续连任,“连选连任”将会使陪审员专职化,丧失了陪审员存在的应有之意。
学者认为,实行陪审制要具备三个条件:审判的充分对抗化、连续不间断的集中审理和一次性的事实审。
1.审判的充分对抗化
让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充分的对抗辩驳,每一个案件都有律师作为辩护人,必须以法庭上调查、听审的事实作为依据才能做出裁判,使得陪审员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内心的确信,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但是在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直接言词原则也只是一个原则化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确立。
2.连续不间断的集中审理
一个即将审理的案件在事前不确定由哪几位法官审理,而是在开庭或即将开庭的当天或前一天突然选任法官;开庭后案件不能中断审理;当庭判决。在特殊案件中,陪审员被封闭起来,不能与外界有联系。而我国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十分欠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连续进行,且我国是在传统上人情关系网极重的国家。
3.一次性的事实审
陪审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但是我国实行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既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部分,也要审查案件的事实部分。这就使得陪审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没有任何意义。这三个条件的实行,是陪审制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但是鉴于我国目前零碎不全的司法体制,我们离这三个条件的实行还相去甚远,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得到完善,因此,在我国实行陪审制是缺乏根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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